教育费附加. 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征收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教育费附加. 78,402.73 70,954.25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合计 —— —— —— ——
教育费附加. 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 3%、2% 征收。
教育费附加. 3% 10,014.61 222,474.41 营业税 5% 54,000.00 - 消费税 5% 587,402.04 275,483.30
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的 4%。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纳流转税额的 3%计缴 根据诸暨分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诸暨分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纳流转税额的 3%计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证明》、北 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酒仙桥税务所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发行人 2007、2008 年度、2009年度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受到过处罚。 根据诸暨分公司的书面承诺、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0 年 1 月 13 日 出具的《证明》,浙江省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0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 诸暨分公司自 2008 年 3 月设立以来没有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天立节能炉窑公司、北京研发中心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立节能炉窑公司、北京研发中心的目前处于筹建阶段,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有相应的政府文件作为依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按照补贴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财务处理。发行人享受该等财政补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真实有效。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0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已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2007-2009年度,不存在社会保险未缴费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0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诸暨市 环境保护局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企业守法、达标排放证明》(诸环证【2010】
教育费附加. 2,433.7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