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说明事项 若出现供应商因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应答点标记错误,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进行正常查阅而否决供应商投标的情况发生时,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综合说明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的相关规定。 36.2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36.3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6.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其他说明 供应商对投标报价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将说明材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修订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重组报告书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其他补充说明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投标人:(全称、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用語の定義 この約款においては、次の用語はそれぞれ次の意味で使用します。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签合同之日必须向甲方交合同履约保证金: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该款待乙方完全履行合同并结清水、电费及网费等的费用后,无息退回乙方;如乙方中途退租,则保证金归甲方。 2. 乙方承租后必须依法依规使用,不得从事违法的、损害甲方利益的或影响周边环境的活动。 3. 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拆改的装修或将租赁物转让、转租,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 乙方承租后的所有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网费及一切税费等)均由乙方负责。需开门口的要甲方同意方可施工。 5. 乙方承租后,该厂房只能作 使用。 6.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时将租赁物交给乙方,如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则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如有其它财产的,双方应做明细的交接。 7. 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8. 租赁期间乙方进行装修融为一体的设施等不动产,期满无偿归甲方,乙方不得拆除。 9. 租赁期满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将原好的租赁物交回甲方,如有损坏,乙方必须负责修理好,如乙方拒修,则甲方 不退保证金,其维修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10. 乙方如需要办理证照,甲方由协助办理义务,但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租期内乙方要按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民约缴纳垃圾费、治安费。 11. 租赁期限内,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目全部宗地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只退回已收的未履行期的租金给乙方,所得征地补偿费款地上物补偿款归甲方所 有。原厂房的水电由乙方自行报装,甲方可协助报装,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2. 租期满的最后一个月,乙方必须在月底前将属于乙方的所有财物搬走,否则归甲方所有,厂房、厂房内的不动产归甲方所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