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人变更或信托受益权转让、质押、放弃、继承、挂失、帐号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分别按以下标准向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登记手续费 样本条款

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人变更或信托受益权转让、质押、放弃、继承、挂失、帐号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分别按以下标准向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登记手续费. (1)信托受益权转让、变更、放弃、继承登记,当事人双方各按标的金额的万分之一缴纳,最低为 50 元,最高为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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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 契約条件 契約書及び仕様書その他一切貴庁の指示のとおりとする。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一般條款 1、客戶(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信託資金委託 貴行(即受託人),由 貴行就該信託資金為客戶之利益,及依客戶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投資於國內外基金、上市或上櫃股票、公司債、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 资格性审查 条款序号 评标因素 评标标准 1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 一般規定 5.1 投資公司或管理公司就其管理的所有集體投資計劃行事時,不得購入任何附帶投票權的股份,致使其可對發行機構的管理行使重大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