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Clause in Contracts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鑫隆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丁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3501604967,截止 2023 年 3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总部基地升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晨、秦洪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 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 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 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 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将有关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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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鑫隆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龙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丁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3501604967,截止 2023 8110201013801516017,截止 2022 3 9 10 14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总部基地升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晨、秦洪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 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 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 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 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将有关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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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鑫隆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隆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丁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3501604967,截止 2023 8110201013001516025,截止 2022 3 9 10 14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总部基地升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晨、秦洪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 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 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 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 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将有关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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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鑫隆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丁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3501604967,截止 8110201012801604971,截止 2023 年 3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总部基地升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元。该专 户仅用于乙方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晨、秦洪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 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 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 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 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将有关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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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鑫隆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丁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所属公司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福建经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甲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上银行合称“乙方”)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3501604967,截止 2023 年 3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总部基地升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晨、秦洪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水平、陈耀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交通银行)/随时(除交通银行外其他银行)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甲方应当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按月向甲方提供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 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或者甲方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 10、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将有关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 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1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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