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样本条款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14 年度非公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第一期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实施主体重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启东市华乐新能源电 力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 支行 1111629929100522622 12,000 太和县金明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 支行 1111629929100522595 15,000 萧县华丰现代农业有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 支行 1111629929100522072 15,000 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 牡丹支行 1312000629300015770 14,000 公司、各子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分别与上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一) 科迪牧场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科迪牧场承担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账户名称:河南科迪商丘现代牧场有限公司银行账号:90801880820000168 金额:3,669 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科迪现代牧场建设项目(含奶牛)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余额(元) 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Related to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 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税款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 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货币资金 19,029,869.51 50,545,214.27

  • 参考資料 別添1 競争的資金の間接経費の執行に係る共通指針 (平成13年4月20日 競争的資金に関する関係府省連絡会申し合わせ) 別添2 証拠書類一覧 別添3 研究活動における不正行為等への対応に関する規則別添4 競争的資金の適正な執行に関する指針 (平成17年9月9日 競争的資金に関する関係府省連絡会申し合わせ) 別添5 研究機関における公的研究費の管理・監査のガイドライン(実施基準) (平成19年2月15日 文部科学大臣決定) 別添6 研究活動における不正行為への対応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平成26年8月26日 文部科学大臣決定) 別添7 複数の研究費制度による共用設備の購入について(合算使用)別添8 競争的資金における使用ルール等の統一について (平成27年3月31日 競争的資金に関する関係府省連絡会申し合わせ) 別添9 府省共通経費取扱区分表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