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的使用 样本条款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的使用. 发行人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和投资金额安排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将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禁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投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预案》以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202,653.3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1 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 203,036.26 202,653.38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九章“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立项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九章“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预案》以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将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其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左昱昱、左晶,二人系兄弟关系,二人分别持有公司 20.40%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68,765,273 股股份。 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50,575,014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不超过 219,158,394 股。按发 行 50,575,014 股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左昱昱、左晶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31.38%,仍保持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据此,本次发行并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预案》、天衡出具的 《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2)0122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2)01811 号)以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2)01810 号)、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