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样本条款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4.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认购人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解禁之日止,认购人就其所认购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于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协助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认购人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法规),相关方不得配合减持操控股价。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认购人的该等限售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则办理转让和交易。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如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乙方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政策相应调整。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承诺,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 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认购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股份解锁所需办理的有关手续。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上港集团依法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港集团所取得本次发行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上港集团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上港集团违反承诺转让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如上港集团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修改的,或者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上港集团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上港集团拟减持股票的,亦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和双方战略合作的实际需要和发展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上港集团声明并承诺,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未来持股均不以谋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上港集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限售期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限售手续。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承诺,乙方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 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限售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限售事宜。本次交易完成后,齐鲁交通由于金智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持有的金智科技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或深交所对上述限售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或深交所指导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该等调整不视为乙方违约。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1、乙方承诺其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于限售期有更加严格的规定的,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1、乙方承诺:乙方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未超过 30%,则乙方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 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 30%,则乙方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满足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的要求。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获得的新增股份对应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甲方 A 股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