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程序 样本条款
协商程序. 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协商程序. 1. 确定供应商资格
协商程序. 响应文件的澄清;协商;推荐成交供应商。
协商程序. (1) 协商小组对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2) 协商小组与供应商代表进行在线协商;
(3) 如对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协商小组将以邮件的形式通知供应商。
(4) 供应商根据协商情况形成相关承诺及最终报价;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通过系统提交;
(5) 协商结束。
协商程序. 9.1 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本采购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与响应人进行协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
9.2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协商程序. 采购小组对通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表如下:
协商程序. 1.1 组织单一来源采购人员;
1.1.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依法组织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人数不少于单一来源采购人员总人数的 2/3。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1.1.2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 按采购文件确定的有关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
(2) 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书面评价;
(3)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4) 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1.2 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以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协商程序、协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1.3 本项目不唱标,直接协商。协商前,供应商如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的则须交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如系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则必须交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协商程序. 18.1 见第三章
协商程序. (1) 成立协商小组。协商小组依法由相关专家或采购人代表组成。
(2) 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协商程序. 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