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主要内容 样本条款

协议书主要内容. 为规避双方风险,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同意解除《采购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采购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采购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在《采购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2、 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应当将所持有的合同原件贰份、 合作经营期间的相关技术资料、宣传资料等资料交还给乙方。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后,甲方仍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合作经营期间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于乙方之行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乙方有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3、 除前款第二条规定以外,自本协议书生效起,双方互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解除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双方不得依据《采购合同》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益或追究责任。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书主要内容. 公司与黄麦岭签订的《含磷废水处理并回收缓释微肥示范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项目性质: 双方拟合作在黄麦岭磷铵厂区建设处理量 700m3/d 含磷废水示范装置一套,回收高附加值的缓释微肥。
协议书主要内容. 1、 丙方代甲方分批次向乙方偿还本金 2,600 万元。如丙方在约定期限内代 甲方向乙方足额偿还了本金 2,600 万元,则乙方同意免除甲方欠乙方的投资回 报、工程管理费和违约金等其它费用共计 2,677.76 万元;否则,甲、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仍按双方《投资建设管理协议》约定执行。 2、 甲方和丙方因本协议项下的代偿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甲方或丙方与债权有关联的任何第三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其另行解决,与乙方无关,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就本协议项下的代偿行为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3、 本协议经三方盖章后生效。
协议书主要内容. 武义县财政局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放协议
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浦江第二医院;乙方二:浦江第二医院有限公司(乙方一和乙方二统称乙方) 丙方:王钟伟等 28 名自然人,为浦江二院全体出资人。 鉴于: (1) 丙方为乙方一举办人,共同持有乙方一 100%的举办人权益,丙方拟推动乙方一实现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变更活动,并由相关方设立了浦江第二医院有限公司(乙方二,以下简称“浦江公司”)。 (2) 甲方、乙方一与丙方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战略合作协议”),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 协议”),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签署了《诚意金协议》(“诚意金协议”),相关文件中约定,甲方对乙方一进行托管,并在乙方一完成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转变后,按照约定对乙方一或改制后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收购。 (3) 就《诚意金协议》项下的安排,甲方已经向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整的诚意金。 (4) 甲方支付诚意金后,经核实,浦江第二医院实际控制人王钟伟先生存在大额对外负债,且未向甲方如实披露,其中部分债务已进入诉讼阶段。同时,王钟伟先生享有的浦江第二医院改制后主体即浦江第二医院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已被司法保全。此外,乙方一、丙方未按照《诚意金协议》的约定将浦江第二医院的全部资产注入改制后的主体乙方二浦江第二医院有限公司。 基于乙方一、丙方上述违约行为,现各方达成以下协议。 1. 各方确认,基于甲方支付诚意金后乙方一、丙方出现的严重违约行为,丙方同意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退还诚意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并支付人民 币 600 万元的资金占用成本。 2. 各方同意,乙方根据《托管协议》已经向甲方支付的托管服务费用人民币 700 万元,甲方不再退还,未支付的费用无论是否已经到达支付时限,均不再支付。 3. 各方同意,自丙方退还 2000 万元诚意金且 600 万元的资金占用成本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各方或相关方就浦江二院以及浦江公司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合作协议》、《诚意金协议》、《托管协议》以及其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权力、授权、责任和义务)立刻终止履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终止后各方不再享有相关协议下的全部权利亦无需履行相 应义务。 4. 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年内,若乙方或丙方将乙方产权转让、股权向任何第三方进行了转让,则乙方、丙方应向甲方补偿 1400万元,补偿金支付时限为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若乙方、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金,则乙方、丙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甲方导致的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并且,该补偿金是各方慎重协商的结果,各方均应该严格遵守,乙方、丙方不得要求调整。 5. 鉴于王钟伟先生享有的浦江第二医院改制后主体即浦江第二医院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已被司法保全,若该部分出资人权益通过司法拍卖予以转让,拍卖成交价格低于 12400 万元,则上述补偿金不予支付;拍卖成交价格高于 12400 万元,若超出的部分低于 1400 万元,则乙方、丙方按实际超出的金额计付补偿 金,若超出的部分高于 1400 万元,则乙方、丙方按照 1400 万元计付补偿金。上述补偿金支付时限为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若乙方、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金,则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甲方导致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并且,该补偿金是各方慎重协商的结果,各方均应该严格遵守,乙方、丙方不得要求调整。 6. 若乙方、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乙方、丙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导致的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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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服务接受方):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服务提供方):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主要内容 协议分保合同是全险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合同,本公司按约定的比例向人保再分出保费,人保再按约定的比例向本公司摊回分保费用与摊回赔款。

  •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优卡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

  •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转让方):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保证人):朱蓉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成、莫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需变更,甲方授权丙方可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含有身份证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或传真至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获得的任意一方的商业秘密对甲方、乙方、丙方皆应谨慎地进行披露和接受。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传播或公开商业秘密。 11、 除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乙方、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乙方: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大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 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乙方: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姚县人民政府 乙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