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二. 煤炭产品销售合同》。公司作为平顶山矿区主要的冶炼精煤和动力煤生产企业,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下属的煤化工、发电、供热等企业同处平顶山矿区。为满足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包括其下属公司)生产用煤的需要,公司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销售煤炭产品。对于关联方购入煤炭产品后再直接对外销售,或经过简单加工后对外销售的贸易用煤,公司原则上不予供应。合同双方同意参照煤炭产品公允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煤炭产品的交易价格,销售价格不低于向非关联方重点用户的销售价格,并根据市场价格的调整同步调整。协议有效期三年。
协议二. 关于后勤服务及生活设施有偿使用协议》
协议二. 关于后勤服务及生活设施有偿使用协议》
1) 交易对象:新兴际华集团武安分公司
2) 交易标的:新兴际华集团武安分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后勤服务及生活设施服务;
3) 交易价格:由双方依据按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商定;
4) 交易结算方式:按月支付;
5) 生效时间:2010 年 1 月 1 日;
6) 履行期限:框架性协议,长期有效。
协议二. (一) 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相关方
协议二. (一) 债务抵偿协议》的相关方
(二) 债务抵偿协议》的主要内容鉴于:
(1) 甲方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与大庆绿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 庆绿野”)签订(2017)业务字第 012-01 号、第 012-02 号、第 012-03 号的 《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甲方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2017 年 3 月 3 日分别与乙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或“上市公司”)、丁方邓亲华、邓翔签订了《保证合同》;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为大庆绿野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以下简称 “基础合同”),约定由甲方出资 1.5 亿元从大庆绿野购买 10 套 5-20m³/h 撬装式油田污油泥净化处理成套系统回租给大庆绿野,大庆绿野向甲方支付租金。依据基础合同约定,2017 年 3 月 10 日,甲方向大庆绿野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1.5亿元。
(2)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经甲方与天翔环境对账,天翔环境共欠甲方 本金 112,600,925.20 元,利息、罚息、违约金 31,941,820.91 元。
(3) 天翔环境系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丙方系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控制企业,系主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体。
(4) 根据天翔环境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对天翔环境合计存在人民币 24.31 亿元资金占用情形。天翔环境拟通过司法 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以及上市公司的债务问题。
协议二. 扁钢购销协议书》
1) 交易对象:实业公司
2) 交易标的:本公司从实业公司采购钢格板生产用扁钢;
3) 交易价格:由协议双方依据扁钢的品种及规格型号、扁钢的市场价格共同协商,每月确定一次,并在另行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具体确定;
4) 交易结算方式: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扁钢数量按月结算;
5) 生效时间:2007 年 3 月 1 日;
6) 履行期限:框架性协议,长期有效。
协议二. 甲方: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上海柏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8280078801300004328,截止 2022 年 10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超高精密驱控一体研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丹、孙守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协议二. 关于与四川智慧绿动能源有限公司的《光伏制氢补充城市燃气及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协议二.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协议二. 甲方:创维数字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 “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