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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样本条款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 投资者在南方基金或其指定销售平台确认本协议及相关业务 规则,开通相应账户并转入资金,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并接受相关业务规则的约束。 2、 在对甲方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南方基金有权修改或增补本协议或业务规则内容。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南方 基金网站及相关销售平台网站或以其他南方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后未终止本协议的,视同相关修改、增补内容已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南方基金增加服务内容的,除投资者明确申请接受相关服务外,相关增加服务内容对投 资者不生效。 3、 投资者有权随时通过南方基金指定方式申请终止投顾业务。投资者申请终止投顾业务的,可选择保留指定账户的全部资产,指定销售平台将不再对投资者指定账户做出任何调整;投资者也可选择在本协议终止日的次日将指定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全部转换为货币市场基金或者全部赎回。通过指定销售平台参与该业务的,以平台安排为准。该交易申请由南方基金指定的销售平台接受投资者指令后进行提交,如届时基金份额因暂停交易而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办理转换转出或赎回业务的,南方基金应在恢复办理业务的当日及时提 交相关申请。 4、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南方基金业务规则或其 他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 本协议在甲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通过南方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办理业务过程中,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 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服务内容除外。 3.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 本协议未尽事宜详见《南方基金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协议》等相关业务规 则。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6.1 为了进一步改善用户体验或满足监管要求,中信银行、博时基金将会持续开发新服务或完善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版本升级、功能升级等服务和内容更新,为此,将不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并以中信银行官方渠道,包括网站、APP 等展示的方式予以告知,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协议所述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您也可以随时在上述渠道上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内容。 6.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应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您应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6.3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中信银行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约定。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 投资者通过电子银行方式、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投资者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签署、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其可靠的签名。投资者通过上述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于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投资者签署、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确认本协议的,即表示已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各项业务规则。 2. 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阅读、知晓并同意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投资者、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和中信银行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若所失效的内容及条款不影响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和中信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及“薪金煲”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中信银行会在自有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在公告后继续使用“薪金煲”业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 4. 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规则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规则的规定。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 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电子银行的电子签名方式、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投资者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签署、数字证书、 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其可靠的签名。投资者通过上述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于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投资者签署、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确认本协议的,即表示已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天天利各项业务规则。 2. 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阅读、知晓并同意理财合同及本协议内容。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合同或其他投资者和中信银行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若所失效的内容及条款不影响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中信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及“薪金煲”(天天利)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中信银行会在自有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投资者在公告后继续使用“薪金煲”(天天利)业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 4. 中信银行“薪金煲”(天天利)业务规则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中信银行“薪金煲”(天天利)业务规则的规定。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天弘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天弘基金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天弘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天弘基金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天弘基金增加服务内容除外。 2、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天弘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约定。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 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投资者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签名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短信验证码、点击确认等),均视为可靠电子签名,表示投资者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勾选确认签署本协议的,即表示已签署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货币基金各项业务规则,系统显示签约成功后本协议生效。 2、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民生银行有权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投资者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的哈希摘要存储于银行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投资者同意,为处理纠纷需要,银行可选择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投资者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投资者授权民生银行为办理公证将文本内容、投资者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所必需的投资者个人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如遇法律纠纷,民生银行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解决纠纷目的,向相关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提供前述信息。 3、 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充分了解本协议的含义,同意本协议内容有其是本协议中有关民生银行的免责内容。投资者已认真阅读 了基金管理人及民生银行提供的相关风险提示、须知,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4、 民生银行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货币基金业务及民生如意宝业务规则发生变更、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修改本协议时,会在网站 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实行前 3 个月进行公示,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协议。以上相关信息自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 5、 若投资者不同意上述有关变更,有权以书面或其他民生银行许可方式(如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终止业务等)通知民生银行终止本协议。 6、 因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需要修订或终止本协议的,民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要求对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民生银行在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方式通知投资者后,据此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投资者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或修订版协议,并可通过民生银行在线客服或官方热线 95568进行咨询,以便民生银行就前述内容为投资者进行解释和说明。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者在网上开户申请或办理业务过程中,点击 “接受”或“同意”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进行公示。 3、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约定。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6.1 为了进一步改善用户体验或满足监管要求,国寿安保基金将会持续开发新服务或完善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版本升级、功能升级等服务和内容更新,为此,国寿安保基金将不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并在国寿安保基金官网进行更新,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投资者;若投资者在本协议内容变更后继续使用本协议所述服务的,表示投资者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投资者也可以随时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内容。 6.2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应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投资者应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6.3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国寿安保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约定。 6.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国寿安保基金对本服务拥有修改权和解释权。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 投资者通过网络银行方式、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投资者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签署、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其可靠的签名。投资者通过上述方式 确认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于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投资者 签署、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确认本协议的, 即表示已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货币 基金各项业务规则。 2. 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阅读、知晓并同意货币基金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货币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投资者、鑫元基金和南京银行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若所失效的内容及条款不影响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