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成立時,本委員會應作成協調紀錄,載明出席之協調委員及雙方代表;協調事由;協調成立之內容、場所及協調成立之年、月、日,由協調委員及雙方代表簽名於其上. 本委員對於各項爭議所為之決議,除甲乙雙方任一方於收到決議後30日內以書面向他方提出不服或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甲乙雙方應完全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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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成立時,本委員會應作成協調紀錄,載明出席之協調委員及雙方代表;協調事由;協調成立之內容、場所及協調成立之年、月、日,由協調委員及雙方代表簽名於其上. 本委員對於各項爭議所為之決議,除甲乙雙方任一方於收到決議後30日內以書面向他方提出不服或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甲乙雙方應完全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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