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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績效評估 样本条款

營運績效評估. 8.2.1 評估小組及工作小組 (1) 評估小組:由甲方之督導委員會委員組成之,必要時可增聘局外專家、學者擔任評估委員。 (2) 工作小組:為配合評估委員作業,由甲方業務組及各區工程處相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協助委員辦理廠商營運績效評估業 務。
營運績效評估. 8.1 營運績效評估目的 8.2 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8.3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8.3.1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含作業效率、費用、財務、環保、勞安衛生、顧客滿意度或投訴率等,各評估項目由評估委員賦予零至一百之評分,評分乘上權重所得分數總和以一百分計。 8.3.2 各項目評估準則分配詳附件二表所示。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得經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同意後修正之。甲方應於當年度評估前告知乙方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 8.4 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8.4.1 乙方應於甲方之評估委員會召開前十五日,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予各委員。 8.4.2 乙方應於評估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各委員需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分配合。 8.4.3 各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實施調查或勘驗,乙方應充分配合。 8.4.4 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分數總和平均六十分以上者,為及格。評估委員會於每年完成評分後,應將評分結果及建議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乙方,以作為乙方經營管理改進之參考以及委託經營期間屆滿,甲方是否與乙方優先定約之依據。
營運績效評估. 14.1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 自本案營運開始日起,甲方應於乙方將年度財務報表及營運績效說明書(內容應包括績效 評估項目)提送甲方,甲方於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月內召開「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辦 理乙方上年度營運績效之評估,乙方並須於甲方召開評估委員會時向評估委員提出簡報,報告履約情形及營運績效,並回答評估委員之詢問。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組織章程及評 估辦法如附件四所示。 14.2 營運績效評估方式
營運績效評估. 8.2.1 評估時間:由甲方每年辦理 1 次評估。
營運績效評估. 有關乙方營運之績效評估,由甲方設置委員會辦理之,並按附件 4「屏東縣墾丁公教會館及多功能設施 BOT 案營運績效評估辦法」之規定辦理營運績效評估。
營運績效評估. 1. 執行機關除得依投資契約之約定辦理本案履約管理、監督,亦得依促參法、其他相關法規監督管理民間機構。
營運績效評估. 11.1 營運績效評估 11.1.1 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甲方應設置評估委員會辦理乙方營運績效之評估。營運績效之評估,應自營運開始日起每經營年度辦理 1 次,但最末之經營年度則不辦理之。乙方應於每經營年度屆滿後 15 日內將該經營年度營運績效說明書及財務報表提送甲方,甲方應於乙方提送相關資料後 1 個月內完成評估作業。
營運績效評估. 7.11.1 甲方得隨時派員對於乙方營運本案進行績效評估及提出改善建 議;甲方應設置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辦理本案營運績效評估。營運績效評估應依本案「營運績效評估辦法(附錄五)」辦理。 7.11.2 甲方應自本案營運開始日起,每營運年度辦理年度營運績效評估乙次。乙方第 1 年營運期間若未滿 3 個月,該年度之營運績效評估得與次年度營運績效評估合併辦理。若甲方與乙方續約,續約營運期間可依雙方議定後之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辦理營運績效評 估。 7.11.3 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1. 營運績效報告書: 乙方應自營運開始日起,每年 5 月 31 日 前,將前年度之營運績效報告書提送甲方。營運績效報告書應依營運績效評估辦法之績效評估項目撰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該年度營運計畫及活動執行成果、財務營運說明、資產管理維護情形、場地使用者及遊客滿意度調查、營運自評成果、場地使用者及遊客滿意度調查方式及內容、該年度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等。
營運績效評估. ‌ 22.1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 自本案營運開始日起,甲方應於乙方將上年度財務報表提送甲方後兩個月內召開「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辦理乙方上年度營運績效之評估。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組織章程及評估辦法如本契約附件 4 所示。 22.2 營運績效評估方式 22.2.1 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甲方應設置評估委員會辦理乙方營運績效之評估。營運績效之評估,於營運期間內起每年度辦理乙次,評估乙方上一年度之營運績效。 除乙方開始營運之當年度及許可期間最後一年度以該年度實際營運天數為評估期間外,營運績效之評估期間均以上一年度之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止。 22.2.2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如本契約附件 4 所示。
營運績效評估. 8.1 廠商每年對於受託業務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決算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送機關備查。但廠商為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時,財務決算報表得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8.2 機關得不定期督導, 廠商應就機關督導結果,針對應改善地方, 於限期內確實改善完畢,逾期未改善,機關得依本契約第14.1條第3項規定辦理。若廠商仍未改善,機關將逕終止本契約,並向廠商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