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利金 样本条款

經營權利金. (一)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由乙方以經甲方所核定之「服務建議書」中預估年收入 1.15 倍為基準,超過部分由甲方與乙方各分得百分之四十七點五及百分之五十二點五。
經營權利金. (一)依投標報價單:依投標報價單所提經營權利金分成率,乙方自本契約履約期間開始起,應於每個奇數月之20日前出示前2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權利金依據當期營業稅申報數所載之營業額(扣除5%營業稅後)按乙方投標時承諾之分成比率( %)計算經營權利金(未含稅)。
經營權利金. (一)乙方自本契約履約期間開始起,應於每個奇數月之20日前出示前2 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權利金依據當期營業稅申報數所載之營業額(扣除5%營業稅後)按下表所列之分成比率計算經營權利金,並於次月1日前併同租金完成繳款作業。 當期(2 個月)營業額(元) 權利金分成比率% 500,000(含)以下 3% 500,001(含)以上 5% 計算方式說明: 若廠商當期營業額為 1,200,000 元,則權利金收取金額為 (500,000*3%+700,000*5%)=50,000 元,依此類推。
經營權利金. 指本案經營期間,乙方應採經甲方所核定之服務建議書中預估年收入 1.15 倍為基準,超過部分由甲 方與乙方各分得百分之四十七點五及百分之五十二點五。 10.
經營權利金.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自營運開始日起,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所提報各分級之每月總營業收入(未 稅,以下同)及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據以計算應繳之經營權利金總額(營業稅均另計,以下同)。
經營權利金. 乙方應自交付完成日翌日起30個日曆天後開始依本契約約 定條件另給付權利金予甲方。經營權利金之數額為營業稅申報書所載營業額(扣除營業稅後)之20%,乙方應於每個奇數月之20日前出示前2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或其他足茲證明營業額且報經甲方同意之文件取代以計算經營權利金。
經營權利金. 乙方應自營運開始日起,將 POS 系統每月實際總營業收入,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所提報各級距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計算每月經營權利金數額(營業稅另計)。如乙方申報營業收入總額與 POS系統登錄之月營業收入不符時,以較高之金額作為權利金計算依據。
經營權利金. 於乙方開始營運後收取。
經營權利金. 本計畫開始營運後,乙方應於次年 7 月 31 日前繳付前一年度之經營權利金。
經營權利金. 除前項所列租金外,廠商應依本契約約定條件另給付權利金予館方。權利金分成率由廠商於報價單上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