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义务. 1.1 卖方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向买方交付或确保交付以下适用于卖方和/或目标公司的格式和内容令买方合理满意的文件:
1.1.1 经卖方董事签署的证明本协议第 3.1.2 条及第 3.1.3 条所列交割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证明书原件;
1.1.2 目标公司向买方签发的一份新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1.1.3 证明买方已被登记为目标公司股东及其拥有标的股权的所有权的目标公司股东名册;
1.1.4 卖方关于批准本交易、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签订和履行及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项下任何交易的适用的内部决议的原件;
1.1.5 目标公司通过的适用的内部决议的原件,该决议应批准下列事项:
(a) 通过经修订目标公司章程;以及
(b) 任命目标公司的董事。
1.2 卖方应促使各目标集团公司于交割日(如交割日时尚未交付)或之前向买方交付并确保交付下述文件和物品:
1.2.1 各目标集团公司的钢印(若有)和各目标集团公司的公章(包括公司章、财务章、业务章和合同章,如有);
1.2.2 各目标集团公司根据适用法律截至交割日应保存的每份登记簿、会议纪要记录簿、财务和会计账簿和其它簿册;及有关各目标集团公司事务的所有文件以及各目标集团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属文件;
1.2.3 各目标集团公司的营业执照(包括正本和副本)及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的原件;
1.2.4 各目标集团公司持有的任何许可的原件;
1.2.5 目标集团公司的业务文件。
卖方义务. 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卖方义务. 卖方有义务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下列行为: 向买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回扣、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等;为买方工作人员报销或对付应当由买方工作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 邀请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合同订立及其履行的宴请、旅游或其他娱乐活动。 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赠送或借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高档用品等。 假借帮忙之名,为买方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婚丧嫁娶、家属接待等个人行为提卖方便、服务或经费等。 在买方工程项目中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买方利益。
卖方义务. 在信守本协议所约定的陈述与保证外,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7.3.1 在其签署本协议时同时或买方同意宽限期内向买方提供:加盖卖方公章的其合法持有标的股权的工商文件(加盖联合铜箔公章)(复印件)、根据卖方章程的有关规定,卖方做出和出具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有效决议和授权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7.3.2 积极办理股权转让涉及工商、中国保监会(如需)等政府部门的各项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7.3.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就标的股权转让事宜与除买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谈判、商定、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或类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