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稀释权 样本条款

反稀释权. 非经投资方同意,公司和原股东不得同意任何新投资者以低于投资方本次增资的单位价格投资目标公司。
反稀释权. 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的,标的公司应确保新融资认购单价不得低于投资方股东认购相应标的公司股权的认购单价。如新融资认购单价低于投资方股东的,应经投资方股东的事先书面同意,且投资方股东可选择通过下列反摊薄方式(优先采用排列在先的选项)调整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以使投资方股东的股权比例达到以其投资价款按新融资认购单价所可以认购的比例:
反稀释权. 4.9.1 交割日后,如公司拟发行新的股票、股份或股权类证券(“新发股份”),每一股份(“单位股份”)的发行价格(“新单位价格”)低于投资人在其获得增资股份时每一单位股份的购买价格(具体而言,其初始的每一单位股份的购买价格为其在投资中支付的增资款与其在投资中获得的增资股份数量之商;如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变化,投资人的每一单位股份的购买价格应相应调整),则作为一项反稀释保护措施,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人和控股股东共同且连带地向投资人支付按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作为补偿,使得投资人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的每一单位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新一轮新发股份中每一单位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在此之前投资人已转让股份的,则向投资人支付的补偿金额应当作相应比例减少。 向投资人支付的补偿金额=投资人支付的增资款-新单位价格×增资股份 上述反稀释调整应在新发股份之前或同时进行。除非事先得到投资人书面同 意,在控股股东及创始人完成上述补偿义务之前,公司不得违反本条反稀释的规定增发任何新发股份。
反稀释权. 3.1. 本次增资之后且在 IPO 上市前,在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发行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他证券(下称“后续增资”)的情况下,应确保后续增资的价格不得低于投资方的本次增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
反稀释权.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后续融资时,乙方有权按照其届时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以避免其出资比例被稀释。
反稀释权.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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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另一份送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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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嘉兴信业盛韬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号 330402000169564 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盛业腾(委派代表:马全军)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嘉兴市广益路 705 号嘉兴世界贸易中心 1 号楼 2205 室-48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27 日 合伙期限至 201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 登记机关 嘉兴市南湖区工商局

  • 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东莞汇裕公司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将对公司的本期及期后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对因履行该协议形成重大依赖。

  • 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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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订立 1.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計図書の変更 第19条 発注者は、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設計図書の変更内容を受注者に通知して、設計図書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の場合において、発注者は、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ときは工期若しくは請負代金額を変更し、又は受注者に損害を及ぼしたときは必要な費用を負担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工事の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