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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稀释权 样本条款

反稀释权. 3.1. 本次增资之后且在 IPO 上市前,在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发行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他证券(下称“后续增资”)的情况下,应确保后续增资的价格不得低于投资方的本次增资价格或复权后对应价格。 3.2. 如目标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应包含于 《增资协议》第 2.1 条所列的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内,不得导致投资方持有的权益被摊薄。 3.3. 对于投资方而言,如果目标公司合格上市前根据任何协议、合同或安排以低于投资方增资时的交易价格发行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发行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他证券,投资方有权要求金帝咨询、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或向投资方无偿转让股份,使甲方投资取得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平均价格等于后续增资的价格; 3.4. 投资年限自投资方支付增资款之日起算至金帝咨询、实际控制人支付全部补偿款或补偿股份之日止。
反稀释权.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后续融资时,乙方有权按照其届时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以避免其出资比例被稀释。
反稀释权.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
反稀释权. 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的,标的公司应确保新融资认购单价不得低于投资方股东认购相应标的公司股权的认购单价。如新融资认购单价低于投资方股东的,应经投资方股东的事先书面同意,且投资方股东可选择通过下列反摊薄方式(优先采用排列在先的选项)调整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以使投资方股东的股权比例达到以其投资价款按新融资认购单价所可以认购的比例: (1) 由标的公司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向投资方股东增发标的公司股权;和/或 (2) 由原股东按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向投资方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反稀释权. 3.3.1 在公司申报 A 股上市前,,公司不得以低于本协议第 3.1 条所约定的承诺业绩或优于投资方已接受的条款增加注册资本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股权融资,如该等情况发生,则投资方持股比例将以该次投资或其他方式股权融资的价格及条款为准作调整。 3.3.2 在公司历次融资(仅就价格条款除外)或未来融资中(至公司合格 IPO 前),如投资方认为其他投资人或股东(含既有及未来新增)享受的条款比本次投资条款更加优惠,则投资方有权选择或享受该等更优惠条款或继续享受本次投资条款。 3.3.3 但各方同意,本协议第 3.2 条、第 3.3.1 条、第 3.3.2 条不适用于为实施公司上市前员工股权激励累计不超过注册资本 5%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除外。
反稀释权. 4.9.1 交割日后,如公司拟发行新的股票、股份或股权类证券(“新发股份”),每一股份(“单位股份”)的发行价格(“新单位价格”)低于投资人在其获得增资股份时每一单位股份的购买价格(具体而言,其初始的每一单位股份的购买价格为其在投资中支付的增资款与其在投资中获得的增资股份数量之商;如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变化,投资人的每一单位股份的购买价格应相应调整),则作为一项反稀释保护措施,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人和控股股东共同且连带地向投资人支付按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作为补偿,使得投资人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的每一单位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新一轮新发股份中每一单位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在此之前投资人已转让股份的,则向投资人支付的补偿金额应当作相应比例减少。 向投资人支付的补偿金额=投资人支付的增资款-新单位价格×增资股份 上述反稀释调整应在新发股份之前或同时进行。除非事先得到投资人书面同 意,在控股股东及创始人完成上述补偿义务之前,公司不得违反本条反稀释的规定增发任何新发股份。
反稀释权. 非经投资方同意,公司和原股东不得同意任何新投资者以低于投资方本次增资的单位价格投资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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