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发行人说明. 1、 境外客户集中度
发行人说明. 达亚电子设立以来实际权益持有人,2015 年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经对范荣、陈萍、汪俊及达亚电子部分员工、达亚电子设立后开始长期合作的部分客户或渠道商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达亚电子、范荣、陈萍、汪俊出具的相关说明,查阅达亚电子出资时缴款凭证并了解其出资来源,取得并核查 2015 年范荣、汪俊签署的《转让协议》、相关价款支付凭证,核查了部分早期达亚电子签署的订单或合同及其签字人员,了解其业务往来期间达亚电子主要对接人员及达亚电子股权持有人。经核查,达亚电子设立以来,一直由范荣、陈萍主导经营管理,其中范荣负责整体发展、陈萍负责内务和日常运营,范荣、陈萍为达亚电子实际权益持有人。在设立时,由于范荣、陈萍尚在原工作单位,达亚电子以汪俊配偶曹咏春名义设立,并于 2015 年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了股权还原。具体过程如下: 经访谈并取得范荣、陈萍提供的个人简历,查询企查查系统及相关公开信息 (如曾任职时期的裁判文书、代理公告,曾任职单位的官网信息及年度报告等), 2008 年,范荣、陈萍等人根据各自资源设立贸易公司达亚电子,范荣曾担任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任职期间积累了较多半导体行业的客户资源;陈萍曾在国巨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担任采购课长,而国巨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3 月,注册资本超过 3 亿美元,主要从事片式元器件、贴片式被动电子元器件等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台湾上市企业国巨公司(股票代码:2327)控制的企业。 由于达亚电子设立时范荣、陈萍尚未脱离原工作单位,经与汪俊(在苏州地区多年自主创业,积累了部分苏州本地的传统手机 ODM 客户渠道,并与范荣、 陈萍等人熟识多年)协商一致,以汪俊配偶曹咏春的名义设立苏州达亚,并后续根据业务需要设立香港达亚。因此,汪俊配偶曹咏春、母亲张桂英系代范荣、陈萍持有达亚电子股权,并由汪俊参与早期的销售工作导入其客户资源。 随着手机市场的更迭,传统手机被智能手机所替代,汪俊原有客户(传统翻盖手机的 ODM 客户为主)的业务逐渐萎缩,加上达亚电子陆续引入销售人员并将业务重心转移至产业更为集中的深圳、上海等地,汪俊的业务资源缩减且其本身还在经营其他领域,精力有限,故选择退出,同时,曹咏春与张桂英于 2015年下半年将其代为持有的达亚电子股权转让给范荣、陈萍。 《转让协议》,经协商,范荣及陈萍向汪俊累计支付 240 万元。此后,汪俊、曹咏春、张桂英均未在达亚电子持有权益或参与经营管理。此外,经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企查查系统核查;访谈范荣、陈萍、达亚电子采购人员并获取范荣、陈萍、达亚电子出具的确认函,报告期内,达亚电子及达亚电子的股东(即范荣、陈萍)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范荣、陈萍始终为达亚电子设立以来的实际权益持有人,2015 年的股权转让系进行股权还原,报告期内,达亚电子及达亚电子的股东(即范荣、陈萍)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说明. 结合 2021 年正在执行的主要项目、确认收入的主要项目的合同签署、发货、交付、验收时间等情况,说明执行周期与报告期内其他年度相比是否发生明显变化及变化原因
发行人说明. 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说 明发行人是否符合三项常规指标,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较低且复合增长率较低的原因,发行人短期内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的变化趋势,是否短期内能够达到上述指标要求
发行人说明. 实际控制人等股东向无锡建发转让股份的原因
发行人说明. 购买新华昌木业 100%股权的现金对价支付进度
发行人说明. 披露 2021 年 1 至 6 月发行人向中国重汽销售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与去年同期相比是否发生明显变化
发行人说明. 公司其他应收款情况
发行人说明.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设备投资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合理性 募投项目设备类别 金额(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