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样本条款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文件后,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具体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佳沃集团。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凯伦控股及钱林弟共计 2 名特定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前,凯伦控股持有公司 37.79%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绿融投资持有公司 7.33%的股份,钱林弟持有凯伦控股 90%的股权且担任绿融投资唯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钱林弟、钱倩影和季歆宇三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钱林弟之女钱倩影直接持有公司 0.60%的股份,钱林弟女婿季歆宇直接持有公司 0.08%的股份,因此,钱林弟通过凯伦控股、绿融投资及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支配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45.79%,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凯伦控股、钱林弟均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向凯伦控股及钱林弟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张曦持有公司 19.96%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向张曦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募集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具体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发行对象为总数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范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对象为岩迪投资、七十镱金融和世基投资,本次发行前发行对象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岩迪投资将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按照《上市规则》,岩迪投资构成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宁德时代。宁德时代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募集说明书 “第三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摘要”。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对象宁德时代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以 2020 年 12 月 9 日总股本为基准并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测算,发行完成后,宁德时代持有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10%,成为公司战略投资者。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张建飞、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停、UBS AG,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 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张建飞、王亮、李春停、UBS AG、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上述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发行对象均已作出承诺:“不存在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保荐机构(主销商)向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