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样本条款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尚未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具体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文件后,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具体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佳沃集团。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凯伦控股及钱林弟共计 2 名特定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前,凯伦控股持有公司 37.79%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绿融投资持有公司 7.33%的股份,钱林弟持有凯伦控股 90%的股权且担任绿融投资唯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钱林弟、钱倩影和季歆宇三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钱林弟之女钱倩影直接持有公司 0.60%的股份,钱林弟女婿季歆宇直接持有公司 0.08%的股份,因此,钱林弟通过凯伦控股、绿融投资及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支配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45.79%,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凯伦控股、钱林弟均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向凯伦控股及钱林弟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张曦持有公司 19.96%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向张曦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丰瑞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优选成长型投资账户、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丰达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田万彪、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罗勇、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耿艳荣。上述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对象为岩迪投资、七十镱金融和世基投资,本次发行前发行对象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岩迪投资将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按照《上市规则》,岩迪投资构成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后,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具体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发行对象为总数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范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远海运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除中远海运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中远海运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除中远海运集团外,公司尚未确定其他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中远海运集团承诺认购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数量的 50%。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