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 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指令内容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要求资产管理人根据指令内容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等。 2、 按照本条第(六)款约定执行止损的相关受托人指令。 3、 截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的 1 个月前,信托计划项下仍存在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在 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前 1 个月内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指令,至信托计划存 续满 24 个月前第 10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内现金余额+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现金余额应≥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 元×(1+5.0% ×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截至该日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期间信托利益(若有)。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 2 个交易日起向长江资管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及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至满足上述要求。 4、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需支付各种信托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以应支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金额为限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以满足支付需求。 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有权且应当自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 10 个工作日起申请陆续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 6、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之日申请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尽管受托人有权发出上述提取委托财产、抛售标的股票的指令,但可能因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未能完成相应变现而未能按时足额提取。 本信托因本款规定的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共同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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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 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指令内容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要求资产管理人根据指令内容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等执行经审查的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 按照本条第(六)款约定执行止损的相关受托人指令信托单位净值触及/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进行操作处理。
3、 截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的 1 个月前,信托计划项下仍存在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在 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前 1 个月内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指令,至信托计划存 续满 24 个月前第 10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内现金余额+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现金余额应≥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 元×(1+5.0% ×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截至该日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期间信托利益(若有)。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 2 个交易日起向长江资管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及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至满足上述要求受托人事后发现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即投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和全体委托人,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需支付各种信托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以应支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金额为限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以满足支付需求投资顾问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至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5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本信托不得持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投资顾问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3 个交易日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全部信托财产。
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有权且应当自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 10 个工作日起申请陆续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以受托人确定为准),若投资顾问未及时于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发出投资建议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全体委托人,并有权自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6、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之日申请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应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变现足够多的资产,以保证信托费用的支付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如投资顾问未在受托人书面通知的时限内出具投资建议或出具投资建议变现的资产仍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未付信托费用/优先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的金额为限变现信托财产用以支付该等款项。
7、 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和全体委托人,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投资顾问未按照受托人通知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修正所造成的损失,信托计划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追究投资顾问的责任。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8、 若投资顾问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任一时点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信托计划的持股量)不超过该股票已发行总股本 4.90%。如果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4.90%,受托人应在知悉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其发出投资建议卖出该股票以使上述比例不超过 4.90%,同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继续买入该只股票的投资建议。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9、 受托人有权于保障基金款项缴付之日将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无需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由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直接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尽管受托人有权发出上述提取委托财产、抛售标的股票的指令,但可能因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未能完成相应变现而未能按时足额提取。 本信托因本款规定的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共同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在本款约定的各项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或根据优先委托人要求发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的,变现的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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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 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指令内容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要求资产管理人根据指令内容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等执行经审查的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 按照本条第(六)款约定执行止损的相关受托人指令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止损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进行操作处理。
3、 截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的 1 个月前,信托计划项下仍存在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在 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前 1 个月内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指令,至信托计划存 续满 24 个月前第 10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内现金余额+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现金余额应≥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 元×(1+5.0% ×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截至该日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期间信托利益(若有)。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 2 个交易日起向长江资管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及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至满足上述要求受托人在执行前已经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事后发现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即投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应于投资顾问接到通知后第二个工作日通知优先委托人,按照优先委托人发出的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非受托人过错,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需支付各种信托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以应支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金额为限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以满足支付需求投资顾问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终止前 10 个工作日,投资顾问和受托人只能对本信托计划 的资产进行变现操作。至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5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本信托不得持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投资顾问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应于本信托存续期届满前第 4 个交易日当日通知优先委托人,按照优先委托人指令变现全部信托财产。
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有权且应当自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 10 个工作日起申请陆续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以受托人确定为准),若投资顾问未及时于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发出投资建议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自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6、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之日申请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应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变现足够多的资产,以保证信托费用的支付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如投资顾问未在受托人书面通知的时限内出具投资建议或出具投资建议变现的资产仍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分配优先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的金额为限变现信托财产用以支付该等款项。
7、 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应于投资顾问接到通知后第二个工作日当日通知优先委托人,按照优先委托人发出的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非受托人过错,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 若投资顾问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任一时点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信托计划的持股量)不超过该股票已发行总股本 4.9%。如果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4.9%,受托人应在知悉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其发出投资建议卖出该股票以使上述比例不超过 4.9%,同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继续买入该只股票的投资建议。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非受托人过错,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9、 受托人有权于保障基金款项缴付之日将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无需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由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直接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尽管受托人有权发出上述提取委托财产、抛售标的股票的指令,但可能因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未能完成相应变现而未能按时足额提取。 本信托因本款规定的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共同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在本款约定的各项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发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的,变现的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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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 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指令内容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要求资产管理人根据指令内容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等执行经审查的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 按照本条第(六)款约定执行止损的相关受托人指令信托单位净值触及/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进行操作处理。
3、 截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的 1 个月前,信托计划项下仍存在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在 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前 1 个月内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指令,至信托计划存 续满 24 个月前第 10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内现金余额+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现金余额应≥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 元×(1+5.0% ×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截至该日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期间信托利益(若有)。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 2 个交易日起向长江资管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及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至满足上述要求受托人事后发现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即投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和全体委托人,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需支付各种信托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以应支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金额为限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以满足支付需求投资顾问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至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5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本信托不得持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 投资顾问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3 个交易日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全部信托财产。
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有权且应当自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 10 个工作日起申请陆续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以受托人确定为准),若投资顾问未及时于该等情形发 生后第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发出投资建议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全体委托人,并有权自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6、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之日申请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应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变现足够多的资产,以保证信托费用的支付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如投资顾问未在受托人书面通知的时限内出具投资建议或出具投资建议变现的资产仍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未付信托费用/优先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的金额为限变现信托财产用以支付该等款项。
7、 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和全体委托人,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投资顾问未按照受托人通知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修正所造成的损失,信托计划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追究投资顾问的责任。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8、 若投资顾问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任一时点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信托计划的持股量)不超过该股票已发行总股本 4.90%。如果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4.90%,受托人应在知悉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其发出投资建议卖出该股票以使上述比例不超过 4.90%,同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继续买入该只股票的投资建议。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9、 受托人有权于保障基金款项缴付之日将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无需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由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直接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尽管受托人有权发出上述提取委托财产、抛售标的股票的指令,但可能因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未能完成相应变现而未能按时足额提取。 本信托因本款规定的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共同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在本款约定的各项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或根据优先委托人要求发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的,变现的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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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 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指令内容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要求资产管理人根据指令内容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等执行经审查的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 按照本条第(六)款约定执行止损的相关受托人指令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进行操作处理。
3、 截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的 1 个月前,信托计划项下仍存在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在 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前 1 个月内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指令,至信托计划存 续满 24 个月前第 10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内现金余额+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现金余额应≥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 元×(1+5.0% ×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截至该日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期间信托利益(若有)。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 2 个交易日起向长江资管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及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至满足上述要求受托人事后发现委托人指令权人发出的委托人指令无效(即委托人指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委托人指令权人和全体委托人,并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出具委托人指令进行修正。如委托人指令权人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人指令进行修正,受托人应经优先委托人同意后或根据优先委托人要求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效的委托人指令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需支付各种信托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以应支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金额为限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以满足支付需求委托人指令权人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委托人指令,至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5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本信托不得持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全体委托人,并应经优先委托人同意后或根据优先委托人的要求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3 个交易日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全部信托财产。
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有权且应当自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 10 个工作日起申请陆续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以受托人确定为准),若委托人指令权人未及时于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发出委托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全体委托人并自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二个交易日起经优先委托人同意后或根据优先委托人要求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6、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之日申请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应通知委托人指令权人,并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出具委托人指令变现足够多的资产,以保证信托费用的支付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如委托人指令权人未在受托人书面通知的时限内出具委托人指令或出具委托人指令变现的资产仍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未付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经优先委托人同意后或根据优先委托人要求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的金额为限变现信托财产用以支付该等款项。
7、 委托人指令权人所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委托人指令权人和全体委托人,并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出具委托人指令进行修正。如委托人指令权人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人指令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但如优先委托人另要求受托人修正的,由受托人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照受托人通知及时发出委托人指令进行修正所造成的损失,信托计划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追究委托人指令权人的责任。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8、 若委托人指令权人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任一时点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信托计划的持股量)不超过该股票已发行总股本 4.90%。如果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4.90%,受托人应在知悉后立即通知委托人指令权人,并要求其发出委托人指令卖出该股票以使上述比例不超过 4.90%,同时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指令权人继续买入该只股票的委托人指令。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尽管受托人有权发出上述提取委托财产、抛售标的股票的指令,但可能因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未能完成相应变现而未能按时足额提取。 本信托因本款规定的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共同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在本款约定的各项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或根据优先委托人要求发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的,变现的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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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 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指令内容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要求资产管理人根据指令内容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等执行经审查的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 按照本条第(六)款约定执行止损的相关受托人指令信托单位净值触止损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进行操作处理。
3、 截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的 1 个月前,信托计划项下仍存在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在 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前 1 个月内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指令,至信托计划存 续满 24 个月前第 10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内现金余额+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现金余额应≥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 元×(1+5.0% ×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截至该日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期间信托利益(若有)。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 2 个交易日起向长江资管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及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至满足上述要求。受托人在执行前已经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事后发现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即投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
4、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需支付各种信托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以应支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金额为限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以满足支付需求投资顾问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终止前 10 个工作日,投资顾问和受托人只能对本信托计划 的资产进行变现操作。至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5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本信托不得持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投资顾问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3 个交易日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全部信托财产。
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有权且应当自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 10 个工作日起申请陆续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以受托人确定为准),若投资顾问未及时于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发出投资建议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自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6、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之日申请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应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变现足够多的资产,以保证信托费用的支付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如投资顾问未在受托人书面通知的时限内出具投资建议或出具投资建议变现的资产仍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分配优先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的金额为限变现信托财产用以支付该等款项。
7、 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直接发出交易指令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 若投资顾问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任一时点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信托计划的持股量)不超过该股票已发行总股本 4.9%。如果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4.9%,受托人应在知悉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其发出投资建议卖出该股票以使上述比例不超过 4.9%,同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继续买入该只股票的投资建议。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9、 受托人有权于保障基金款项缴付之日将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划至受 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无需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由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直接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尽管受托人有权发出上述提取委托财产、抛售标的股票的指令,但可能因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未能完成相应变现而未能按时足额提取。 本信托因本款规定的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共同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在本款约定的各项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发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的,变现的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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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 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指令内容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要求资产管理人根据指令内容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等执行经审查的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 按照本条第(六)款约定执行止损的相关受托人指令信托单位净值触及/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进行操作处理。
3、 截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的 1 个月前,信托计划项下仍存在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在 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前 1 个月内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指令,至信托计划存 续满 24 个月前第 10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内现金余额+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现金余额应≥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 元×(1+5.0% ×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截至该日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期间信托利益(若有)。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 2 个交易日起向长江资管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及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至满足上述要求受托人事后发现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即投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和全体委托人,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需支付各种信托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以应支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金额为限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以满足支付需求投资顾问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至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5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本信托不得持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投资顾问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3 个交易日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全部信托财产。
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有权且应当自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 10 个工作日起申请陆续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以受托人确定为准),若投资顾问未及时于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发出投资建议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全体委托人,并有权自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6、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之日申请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或劣后信托单位本金时,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差额补足款的,受托人应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变现足够多的资产,以保证信托费用的支付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如投资顾问未在受托人书面通知的时限内出具投资建议或出具投资建议变现的资产仍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未付信托费用/优先信托利益/劣后信托单位本金的,受托人有权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或劣后信托单位本金的金额为限变现信托财产用以支付该等款项。
7、 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和全体委托人,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投资顾问未按照受托人通知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修正所造成的损失,信托计划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追究投资顾问的责任。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8、 若投资顾问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任一时点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信托计划的持股量)不超过该股票已发行总股本 4.90%。如果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4.90%,受托人应在知悉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其发出投资建议卖出该股票以使上述比例不超过 4.90%,同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继续买入该只股票的投资建议。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9、 受托人有权于保障基金款项缴付之日将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无需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由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直接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尽管受托人有权发出上述提取委托财产、抛售标的股票的指令,但可能因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未能完成相应变现而未能按时足额提取。 本信托因本款规定的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共同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在本款约定的各项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或根据优先委托人要求发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的,变现的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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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 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指令内容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要求资产管理人根据指令内容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等执行经审查的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 按照本条第(六)款约定执行止损的相关受托人指令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进行操作处理。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由于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提供清算数据,导致信托计划估值延迟,使得受托人无法及时进行止损操作所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 截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的 1 个月前,信托计划项下仍存在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在 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前 1 个月内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指令,至信托计划存 续满 24 个月前第 10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内现金余额+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现金余额应≥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 元×(1+5.0% ×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截至该日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期间信托利益(若有)。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 2 个交易日起向长江资管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及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至满足上述要求受托人事后发现委托人指令权人发出的委托人指令无效(即委托人指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委托人指令权人和全体委托人,并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出具委托人指令进行修正。如委托人指令权人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人指令进行修正,受托人应经优先委托人同意后或根据优先委托人要求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效的委托人指令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需支付各种信托费用或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且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以应支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金额为限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以满足支付需求委托人指令权人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委托人指令,至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5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本信托不得持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全体委托人,并应经优先委托人同意后或根据优先委托人的要求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3 个交易日发出受托人指令变现全部信托财产。
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有权且应当自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 10 个工作日起申请陆续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
6、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之日申请提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委托财产。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尽管受托人有权发出上述提取委托财产、抛售标的股票的指令,但可能因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未能完成相应变现而未能按时足额提取。 本信托因本款规定的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共同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以受托人确定为准),若委托人指令权人未及时于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发出委托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信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