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Clause in Contracts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1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 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1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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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 (3) 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 (5) 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但所披露信息应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且应提前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1) 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1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 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 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3)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 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如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要求受托人配合提供委托人相关资料,则不受上述保密义务的约束,届时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8)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9) 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 受托人有义务配合优先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账务核对请求,并在优先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完整和准确的回复。账务核对包括优先委托人与受托人合作的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项下的以下信息:特殊目的载体代码、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优先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账务核对信息后进行核对,如双方信息核对不一致,受托人应当配合优先委托人共同找出差异原因,差错方应当尽快纠正差错数据。 (11) 为维护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应优先委托人要求,可根据优先委托人的书面指令,代表本信托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2) 受托人在具体投资时需要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因受托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导致本信托或信托委托人受到监管处罚的,相关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1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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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净值。为配合优先委托人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受托人报酬; 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8、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减少收益)的,受托人进行赔偿,在未予充分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报酬; 1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受托人应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 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委托人指令,以受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受益人利益代表本信托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尽管有前述约定,鉴于委托人/受益人系实际资金来源方,各方一致同意委托人亦有权以自身名义直接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受托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在信托财产分配时有权从委托财产中优先偿付该笔费用。 1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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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净值。 5、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受托人按本信托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投资运作信托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受托人应恪尽职守。 1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 12、 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受托人开展该信托业务应当与受托人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不得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受托人,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1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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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有权依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3) 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 有权更换证券经纪人。 (5) 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 本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提取比例。 (7) 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8) 当受托人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者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4.99%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本信托计划对该投资标的的买入指令,同时可以要求委托人就其未与或不与他人形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予以书面说明或承诺。 (9) 若委托人或者投资顾问违反本信托合同的承诺,受托人有权限制其买入该标的股票。 (10)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的表决权由投资顾问自行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表决,若投资顾问未对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 (1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1) 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1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 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 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1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3)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 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 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 受托人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应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信托财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如发生需诉讼或仲裁等债权债务纠纷情况,受托人仅履行必须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相关手续办理的事项,不参与诉讼或仲裁中涉及聘请律师、起诉、主张诉讼请求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等工作,所有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实质性活动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负责。如发生需诉讼或仲裁等债权债务纠纷情况,须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并预先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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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总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 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1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 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受托人与投资顾问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 1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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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 (3) 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 (5) 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1) 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1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 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 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1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3)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 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外披露的,受托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7)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担。 (8)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9) 受托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账务核对请求,并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完整和准确的回复。账务核对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合作的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项下的以下信息: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账务核对信息后进行核对,如双方信息核对不一致,受托人应当配合委托人共同找出差异原因,差错方应当尽快纠正差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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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11.2.1 受托人的权利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11.2.1.1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1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 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11.2.1.2 受托人有权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专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置账户内现金资产、划拨资金、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享有的权利1311.2.1.3 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收取信托报酬。 11.2.1.4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1.5 有权依照本合同、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投保人(如有)和受益人的身份获取保险合同、保险单及其他与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相关的全套保险凭证原件;有权依照本合同、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取得保险金,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管理所取得的保险金。 11.2.1.6 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关及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保险人等其他有权机构要求的情形下报送、披露委托人/受益人及本信托相关的信息资料。 11.2.1.7 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投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时有权向相关机构提供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委托人、受益人及/或被授权人信息等)及交易文件的信息。 11.2.1.8 发生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动导致本信托的相关安排或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受托人有权单方修改相关合同条款并且还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 11.2.1.9 如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过程中,发现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支付、分配等行为符合国家有权机构规定的可疑交易上报条件的,有权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有权机构报告。因此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1.2.1.10 信托存续期间,如任一时点存续的信托财产净值小于 100 万元,则受托人有权单方终止信托。受托人决定不终止信托的,受托人有权以信托财产净值的实际数额-保险金请求权形式信托财产总值与300 万元孰高的原则确定信托报酬的收取标准。 11.2.1.11 本信托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若出现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受托人基于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参考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对本信托项下的事务拥有自由裁量权。 11.2.1.12 信托文件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2.2 受托人义务 11.2.2.1 在非全权委托的投资管理方式下,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或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等事项)以及执行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机构授权的自然人的投资建议。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当且仅当出现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时,方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11.2.2.2 如委托人丧失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受益人应向受托人递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法院判决或裁定、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等,受托人仅对该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和表面一致性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负有审查义务。如委托人恢复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的,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即告恢复。受托人仅对该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和表面一致性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负有审查义务。但该恢复并不溯及相关当事人在此之前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经采取的行为的效力。 11.2.2.3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4 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信托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11.2.2.5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6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11.2.2.7 除受托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一致或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应以届时信托专户内扣除本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费用和负债后的现金类信托财产与现金管理类信托财产之和为限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以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为限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1.2.2.8 受托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在受益人、委托人或其他亲属已向受托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全部证明和资料 的情况下,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供前述证明和材料。若受托人未及时、妥善履行前述义务的,应当赔偿委托人及/或受益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于委托人及/或受益人的原因造成的受托人无法履行前述义务的除外)。 11.2.2.9 本信托设立后,如受托人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拒绝赔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并告知其保险人拒绝赔付的理由,经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提前终止,如果委托人已经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届时本信托项下其他信托财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则受托人有权单方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 11.2.2.10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本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受托人的审查义务,全部限于形式审查。如果受托人对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条件等任何事项产生合理怀疑,有权暂停信托利益分配,要求相关受益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直至消除合理怀疑。 11.2.2.11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行政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2.12 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等文件,向委托人、受益人定期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11.2.2.13 信托文件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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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 (3) 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 (5) 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但所披露信息应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且应提前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1) 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1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 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 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1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3)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 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如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要求受托人配合提供委托人相关资料,则不受上述保密义务的约束,届时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8)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9) 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 受托人有义务配合优先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账务核对请求,并在优先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完整和准确的回复。账务核对包括优先委托人与受托人合作的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项下的以下信息:特殊目的载体代码、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优先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账务核对信息后进行核对,如双方信息核对不一致,受托人应当配合优先委托人共同找出差异原因,差错方应当尽快纠正差错数据。 (11) 为维护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应优先委托人要求,可根据优先委托人的书面指令,代表本信托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2)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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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有权依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 (3) 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 有权更换证券经纪人。 (5) 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 本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提取比例。 (7) 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8)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9) 受托人应根据受益人要求,在受托人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证券投资者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等,维护信托财产安全,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或其他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如信托财产中的现金暂不足以支付时,由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先行垫付。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先行垫付的,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1) 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1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 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 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1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3)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 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 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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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净值。为配合优先委托人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受托人报酬; 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 务; 8、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 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 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 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减少收益)的,受托人进行赔偿,在未予充分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报酬; 1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受托人应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 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委托人指令,以受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受益人利益代表本信托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尽管有前述约定,鉴于委托人/受益人系实际资金来源方,各方一致同意委托人亦有权以自身名义直接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受托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在信托财产分配时有权从委托财产中优先偿付该笔费用。 13、 受托人应当与投资顾问签署《投资顾问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投资顾问应承诺其向受托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利益输送、损害第三人利益、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否则,由其承担一切可能后果;在该等情形下,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双方所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同时提前终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一般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前述约定内容,并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 (2)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由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投资顾问协议》协议确定的其他条款。 14、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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