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义务 样本条款

受托方义务. 为保证合同履行质量,受托方须切实履行合同及附件的各项承诺,保证承担的项目质量。
受托方义务. 5.1.1 为保证合同履行质量,受托方须切实履行合同及附件的各项承诺,保证承担的项目质量,并协助委托方监督承接分包转让服务方的工作质量。 5.1.2 受托方应建立和完善系统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文件给委托方并接受其检查。 5.1.3 受托方应保证项目实施团队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履行合同要求并随时接受委托方的检查。 5.1.4 受托方应履行承诺,配置必要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保证合同有效实施。
受托方义务. 1. 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2. 认真完成委托方任务,按合同约定完成时间提交检验/检查报告; 3. 对检验/检查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 不泄漏委托方的机密; 5. 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受托方义务. 设计 2016 年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框架、确定维护工作主要内容等;
受托方义务. 4.1 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合同涉及的实施地块进行勘测设计,并提交《实施方案》、相应图表和相关资料,协助甲方取得该 项目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复文件。 4.2 乙方对《实施方案》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保证达到报批标准和质量,达到审核机关审批要求,如不符合审批要求应及时修改完善。
受托方义务. 5.1.1 为保证合同履行质量,受托方须切实履行合同及附件的各项承诺,保证系统设计开发的工作质量。 5.1.2 受托方应建立和完善系统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项目实施团队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履行合同要求,并接受委托方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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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义务 1.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 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

  •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 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 補償条項 保険金を支払う場合)

  •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 修改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