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指定 样本条款

受益人的指定.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如您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的,则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條款之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的指定.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 本承保項目各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承保項目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附表一 短期費率表 註:其餘天數之短期費率係數,採直線內插法計算至小數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天數 1 3 5 7 14 21 31 45 60 90 120 150 180 短期費 率係數 0.086 0.101 0.162 0.187 0.255 0.319 0.385 0.483 0.591 0.731 0.856 0.941 1.000 1 神經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2 眼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如您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的,则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的指定. 保险金受益人与主保险合同中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一致。
受益人的指定. 本承保項目各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承保項目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註:其餘天數之短期費率係數,採直線內插法計算至小數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