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贖回股份 样本条款

可贖回股份. 5.1. 在盧森堡公司法及本章程細則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附帶的任何特權的規限下,股份可或應依據本公司或持有人的選擇,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贖回條款及方式(包括以股本贖回)發行。 5.2. 根據盧森堡公司法第 49-8 條的規定,本公司的股份可為可贖回股份。可贖回 股份(如有)附有與非可贖回股份相同的收取股息及投票權。只有繳足的可贖回股份可被贖回。可贖回股份僅可根據盧森堡公司法第 72-1 條利用可供分派 的款項(可分派資金,包括以本公司收取作為發行溢價的資金而建立的特別儲備)或為該項贖回而新發行所得款項而作出,惟須一直符合本章程細則的條文。由本公司贖回的可贖回股份並不附有投票權,亦無權收取股息或清盤所得款項。可贖回股份可應董事會的要求透過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被註銷。 5.3. 倘本公司為贖回而購入可贖回股份,而購入並非透過市場或投標進行,須設定最高限價;倘以投標方式購買,則須向所有股東提供參與投標的機會。
可贖回股份. 在不違反《法令》和組織章程大綱的前提下,股份發行時可規定該等發行的股份可被贖回,或規定公司或股份持有人有權選擇贖回該等股份;該等贖回應按照公司可能於發行股份前通過的特別決議所確定的方式及條款進行。
可贖回股份. (a) 在適用法律及上市規則規限下,本公司可根據本公司與該等股份持有人之間書面協議或股份發行條款中規定的條款及條件發行可贖回股份及贖回有關股份。 (b) 若本公司購買可贖回股份以供贖回,則並非通過市場或以投標方式進行的購買,應限於本公司不時在股東大會上釐定的最高價(一般或有關特別購買)。若通過招標購買,所有相同持有人都可獲得標書。
可贖回股份. 除非聯交所信納中國公司 H 股持有人的相關權利已經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則該公司不得發行任何可贖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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