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回程序 样本条款

贖回程序. (a) 股東可透過親自提交、郵寄或傳真已填妥的贖回申請表格(連同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予香港代表贖回股份。 (b) 若贖回申請將導致股東的持股價值低於相關最低持股額,本公司可視之為贖回股東全數持股的申請。 (c) 股份將參照處理贖回申請的交易日當天的贖回價贖回。 (d) 贖回款項通常會在本公司 (i) 計算贖回價;或 (ii) 收到贖回申請後六個估值日內(以較後者為準)以電匯方式支付(風險由股東承擔)。為免產生疑問,贖回申請與支付贖回款項之間的最長相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曆月。 (e) 若贖回透過香港代表提出而由代名人處理,則代名人將安排在收訖資金後第一個香港營業日把贖回款項匯往贖回股東。 贖回款項一般以有關股份類別的發行貨幣支付,但股東可要求以其他貨幣支付。任何貨幣兌換成本及其他相關行政開支(包括銀行手續費)均由贖回股東承擔。
贖回程序. 贖回指示應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交予本公司或分銷商,並必須載明股東名稱、地址、其有關個人客戶號碼、有關子基金及類別之名稱、贖回股份數目以及贖回所得款項應存入之銀行帳戶資料、貨幣、戶名、帳號等詳細資料。簽署必須經銀行、股票經紀或律師核實。傳真無法傳送的風險由有關的股東承擔。 持有記名憑證股份之股東如以傳真給予贖回指示應立即將妥為背書(如為聯名股東,必須由所有股東背書)的股票交回本公司或分銷商。 至於持有記名無憑證股份之股東,除非股東已在股東開戶申請表中選擇以傳真作出其後的指示選項,否則,如其以傳真發出贖回指示後,須隨即向分銷商發出正確地簽署的贖回表格或有關的書面指示的正本,當中應載明上述資料。在股東開戶申請表中選擇以傳真作出其後的指示選項的股東可自行承擔風險以傳真發出贖回指示(不必補交書面指示的正本),亦可通過電話發出贖回指示,但必須隨即以書面正本或傳真確認。無論本公司、分銷商還是過戶處,對因以傳真發送但分銷商沒有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概不負任何責任。 任何類別股份免收任何贖回費。
贖回程序. 或有遞延銷售費 70
贖回程序. 申請贖回單位可填妥贖回表格,並按贖回表格所載營業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電子接收形式)以郵寄或以傳真方式(或以管理人及受託人不時決定的其他電子方式)送交管理人、受託人或分銷商。贖回表格可向管理人或分銷商索取。 若贖回表格乃以傳真或管理人及受託人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或電子形式送交,管理人、受託人或分銷商保留權利,可要求收取正本。投資者應緊記,若他們選擇以傳真或電子形式送交贖回要求,則須自行承擔該等要求未被收取或無法閱讀的風險。 凡管理人或分銷商於某交易日交易截止時間或之前收到的贖回表格將於該交易日處理。若某交易日涉及的贖回單位申請於交易截止時間之後收到,該申請將留待至下一交易日處理,惟如發生超出管理人合理控制範圍的系統故障或自然災害事件,倘獲受託人經考慮有關基金其他單位持有人利益後批准,若某交易日所涉及贖回要求乃在交易截止時間之後但在該交易日的估值時間之前接獲,管理人可行使其酌情權接受該項贖回要求。儘管有上述規定,若受託人合理認為,受託人的合理運作要求無法支援接受任何該等贖回要求,管理人不得行使其酌情權接受任何贖回要求。 贖回要求一經提出,未經管理人同意,即不能撤回。
贖回程序. 股東可於每個交易日交易時限前向行政管理人或交易商發出贖回各基金股份的指示。行政管理人或交易商(視適用情況)於交易日交易時限前收到的贖回指示,將按行政管理人於該交易日隨後釐定的適用每股資產淨值處理。行政管理人或交易商(視適用情況)於交易日交易時限後收到的贖回指示,將按行政管理人於接續下一個交易日釐定的適用每股資產淨值處理。若干交易商可設定早於交易時限的接收指令時限。本公司將需要按適用稅率在贖回款項扣減稅款,除非其已收到股東以既定形式給予的聲明,確定股東並非必須扣減稅款的愛爾蘭居民。 股東可贖回彼等全部或部分持股量,惟如有關要求會將持股量減少至低於上文所描述的最低首次投資額,則該項要求可被當為贖回全部持股量,除非本公司或行政管理人另有決定則作別論。行政管理人於交易日交易時限前收到的贖回指示如獲納,將按於該交易日計算的贖回價處理。 本公司在股東批准普通決議案的情況下,可將本公司的資產轉讓予股東以償付贖回股份應付的贖回款項,惟如任何股份贖回要求佔本公司或基金的股本 5%或以下或股東同意提出該贖回要求,則資產毋須普通決議案批准而轉讓,條件為該項分派並不損害其餘股東的權益。該等資產的分配須取得存管人的批准。應提出贖回要求的股東之要求,該等資產可由本公司出售,而出售所得款項應轉交股東。儘管有上述規定,如屬香港股東,本公司只可在香港股東的同意下,方可將本公司的資產轉讓予該香港股東,以償付贖回股份應付的贖回款項。 有關進一步詳情,投資者請參閱基金章程「本公司的行政」一節下「贖回程序」章節。 6.2.1 強制贖回
贖回程序. 除相關可贖回股份持有人與本公司訂立的書面協議另有規定外,否則應於贖回日期最少 15 個營業日前向將予贖回的可贖回股份的各名註冊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有關持有人將就此予以贖回的股份數目,並列明贖回日期、贖回價及向本公司提呈贖回股份以作贖回的所須程序。贖回股份的通知應呈交予盧森堡商業和公司登記處。
贖回程序. 參與交易商在收到客戶的贖回要求後,或如欲為本身贖回子基金的股份,可不時向本公司及基金經理遞交有關子基金的贖回申請(副本給託管人)。 若贖回申請並非於交易日收到或在交易日的有關交易截止時間之後收到,該贖回申請須視作於下一個交易日營業時間開始時收到,該下一個交易日即作為該項贖回申請的有關交易日。上市後有關交易日的現行交易截止時間在有關附錄訂明,或在聯交所的交易時間縮短之日,則為基金經理(經諮詢託管人後)決定的其他時間。
贖回程序. 香港基金份額持有人如欲要求贖回其於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H類別份額,可向經手買入基金份額的認可分銷商提出贖回要求。認可分銷商將贖回要求轉交香港代表或其不時委任的服務供應商,後者將該等要求轉交註冊登記人,該登記人負責處理H類別份額的登記及結算。 為於香港交易日按每基金份額資產淨值(於截至相關市場收市時計算)贖回本基金的份額,投資者應向認可分銷商提交文件齊備的贖回要求。為使贖回要求於香港交易日受理,有關贖回要求必須於有關香港交易日下午三時(香港時間)之前由認可分銷商收到。倘於下午三時(香港時間)之後接獲贖回要求,則有關要求將於緊接的下一個香港交易日受理。基金份額通常於有關要求獲接納後兩個香港交易日內被贖回,預期有關認可分銷商將隨後通知投資者有關贖回結果。 贖回所得款項將參考每基金份額資產淨值計算。贖回費用將從應向投資者支付的金額中扣除。請參閱「費用及開支」一節,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倘於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持有的H類別份額後,剩餘基金份額的結餘價值於贖回時或之後少於人民幣10,000元,則贖回要求應被視作要求贖回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剩餘基金份額。換言之,剩餘基金份額將被強制贖回,而進行該強制贖回毋須取得投資者同意或通知投資者。 儘管上文所述,如透過個別認可分銷商贖回基金份額,該等認可分銷商可能有不同的買賣安排及程序(包括交易要求的證明文件及轉交方式)。尤其是,認可分銷商可能對接收贖回指示設立較早的交易截止時 間。投資者應注意相關分銷商的安排。 此外,贖回安排及交易截止時間亦有可能因市場事件而更改。投資者應向香港代表或認可分銷商查詢,以了解有關安排。 贖回所得款項經扣除適用贖回費後,一般將在認可分銷商收到文件齊備的贖回要求(惟該要求須獲基金管理人接納)後的七個香港交易日內,透過電匯方式以人民幣支付予登記基金份額持有人,而銀行詳情將由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根據中國內地的規定,如果持續出現巨額贖回情況,贖回款項的支付可延遲不多於20個工作日。此外,如業務營運受不可抗力事件(定義見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註冊登記人或
贖回程序. ‌ 如欲申請贖回單位,請填妥贖回表格後,向過戶登記處 (透過經銷商) 提出。贖回表格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遞交至贖回表格上所示的過 戶登記處(透過經銷商)的營業地址或傳真號碼。贖回表格可向經銷商索取。 如過戶登記處(透過經銷商)於某營業日的交易截算時間前收到贖回表格,則該項申請將於營業日處理。如贖回單位的申請於某營業日的交易截算時間後收到,則該申請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處理,惟發生非基金經理可合理控制的系統故障或自然災害之情 況,基金經理經考慮相關附屬基金的其他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後, 並在受託人批准下,可行使其酌情權接受於某營業日的交易截算時間後收到的贖回申請。儘管有上文所述,如受託人合理地認 為,受託人的營運規定並不支持接受任何該等贖回申請,則基金經理不得行使其酌情權接納任何贖回申請。 一旦提出贖回要求,在未經基金經理的同意下,不可予以撤回。
贖回程序. 如欲申請贖回股份,請填妥贖回表格後,向管理人或認可分銷商提出。贖回表格以郵寄或傳真或電郵遞交至贖回表格上所指明的管理人的營業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或經認可分銷商轉交管理人。贖回表格可向管理人及/或認可分銷商索取。 管理人於某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前收到的贖回表格,將於該交易日處理。如贖回股份的申請於某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後收到,則該申請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處理,惟倘發生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的系統故障或自然災害的情況,董事經考慮相關子基金的其他股東的利益後,可在該申請於該交易日的估值點前收到的情況下,行使其酌情權接受於某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後收到的贖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