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样本条款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同等条件下,合资公司可优先使用乙方、丙方或其参股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2. 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合资公司完成成立前的准备工作及注册登记、银行账户开立、税务登记等工作,所涉及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 3. 甲方负责协助合资公司取得当地畜禽养殖废弃物和秸秆处置的特许经营权,并争取当地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必要时,由乙方协助。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丙方以及管理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物,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丙方或管理使用单位通知后的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 3.2 管理使用单位应妥善管理捐赠物,乙方、丙方对管理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3 本捐赠为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承诺严格依约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撤销本协议。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交付等义务,乙方及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3.4 甲方应确保捐赠物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甲方捐赠的是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如捐赠物存在不适用性,或其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乙方及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品质安全的同种类实物。捐赠物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造成乙方、丙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害,而该等事由可归责于甲方,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 因使用捐赠物产生的成果,由丙方享有。 3.6 甲方依本协议应当交付的捐赠物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7 甲方将捐赠物交付乙方后,捐赠物达到或者超过最长使用年限或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乙方、丙方的原因导致捐赠物毁损、灭失的,视为本协议项下协议目的已成就,乙方及丙方已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丙方项目公司租赁乙方提供的厂房和附属、配套设施,厂房和附属设施租赁期限为15年,相关租金及税费按协议约定结算,租赁期满后,双方就续租事宜协商确定;丙方按照协议约定投资建设年产10GW单晶硅棒产能;甲方、乙方负责协调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将包括但不限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终端产品的生产能力投入丙方进行生产,并由增资后的丙方独占性生产、销售该种消防终端产品。乙方不与丙方就上述该种终端消防产品进行竞争性的生产经营。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招标人的权利 (1) 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授予中标人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权利。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规定,拥有对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行使监管的权力。 (3) 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中标人的出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公司的设立情况,以及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4) 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招标人有权及时将停车场的运营维护检查贯彻情况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中标人的投诉,进行核实处理。 (5) 法律、法规及项目文件赋予招标人的其他权利。 2、 招标人的义务 (1) 招标人应依法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尽力协助中标人及时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贷款、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 (2) 招标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合法性、准确性。 (3) 法律、法规及项目文件规定招标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3、 中标人的权利 (1) 按约组建项目公司并使其获得项目经营权的权利。 (2) 享有项目收益及利润分红的权利。 (3) 按招标文件和协议约定获得项目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的权利。 (4) 法律、法规及项目文件赋予中标人的其他权利。 4、 中标人的义务 (1) 中标人应在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按约定组建项目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在项目公司组建后30天内,招标人、中标人、项目公司三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2) 中标人投入的自有资金不低于其承诺本项目总投资的30%,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中标人出资的资金。 (3) 中标人(或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其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以外的其他资金,如果项目公司无法按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的融资方案的进度及期限按期全额获得本项目其他资金的,中标人有义务负责筹措相应的资金。 (4) 中标人在本项目建设、运营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5) 本项目资金应按中标人提交的资金筹措方案分期足额到位,中标人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6) 在项目进入运营之前,中标人不得以股东身份从项目公司提取利润(分红)和任何资金;进入运营期后,中标人除按本协议约定获取的停车费用外,项目投资费用方面的节省资金(若有)等相关收入应留存于项目公司,用于支持项目运营,在项目移交前,原则上不允许用于分红;如项目公司破产,中标人应协助项目公司解决经济纠纷。 (7) 中标人应自觉接受招标人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8) 法律、法规及项目文件规定中标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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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磋商有效期 2.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有效期为 60 天。 2.3.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及以现金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理财产品合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甲方确认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理财产品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客户有权根据其投资份额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 3.2 客户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客户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3 在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客户有权申请撤销购买本理财产品,但是认购期结束日当日不允许客户撤销约定购买,银行允许此项申请后,双方解除理财合同。 3.4 客户特别在此声明: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银行有权直接将其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划入理财账户,无须再次征求其同意,客户放弃最后确认的权利。 3.5 银行有权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行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6 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3.7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理财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运用和处分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产品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条件。 3.8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理财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 权利与义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227 條 第 2 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