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4.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 34.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相关澄清材料及来往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订立和裁定争议的依据。对这些文件个别条款要约的理解存在歧义、偏差、含糊、疏漏等情形时,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理解确认为准。 34.3 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人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 34.4 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4.5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6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 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4.7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标文件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4.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37.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依据《民法典》、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 37.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相关澄清材料及来往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订立和裁定争议的依据。对这些文件个别条款要约的理解存在歧义、偏差、含糊、疏漏等情形时,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理解确认为准。
34.3 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人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37.3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方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
34.4 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37.4 投标人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书中未有明确列述、投标方案设计遗漏失误、市场剧变因素、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等合同需要增加的内容,视为完成本项目合同的必要条件,且费用已完全考虑到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而非属于赠品、回扣或者属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4.5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7.5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4.6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 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37.6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7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37.7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7.8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
37.9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4.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37.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依据《合同法》、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 37.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相关澄清材料及来往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订立和裁定争议的依据。对这些文件个别条款要约的理解存在歧义、偏差、含糊、疏漏等情形时,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理解确认为准。
34.3 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人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37.3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方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
34.4 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37.4 投标人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书中未有明确列述、投标方案设计遗漏失误、市场剧变因素、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等合同需要增加的内容,视为完成本项目合同的必要条件,且费用已完全考虑到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而非属于赠品、回扣或者属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4.5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7.5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4.6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 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37.6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7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37.7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7.8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4.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36.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 36.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相关澄清材料及来往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订立和裁定争议的依据。对这些文件个别条款要约的理解存在歧义、偏差、含糊、疏漏等情形时,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理解确认为准。
34.3 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人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36.3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人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
34.4 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36.4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4.5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6.5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6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 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36.6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4.7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4.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依据《合同法》、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相关澄清材料及来往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订立和裁定争议的依据。对这些文件个别条款要约的理解存在歧义、偏差、含糊、疏漏等情形时,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理解确认为准。
34.3 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人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方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
34.4 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4.5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6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 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4.7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4.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依据《合同法》、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相关澄清材料及来往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订立和裁定争议的依据。对这些文件个别条款要约的理解存在歧义、偏差、含糊、疏漏等情形时,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理解确认为准。
34.3 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人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方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
34.4 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4.5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6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 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4.7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采购文件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4.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37.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须 经采购代理机构鉴证。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4.2 37.2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7.3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7.4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和有关部门备案。
37.5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相关澄清材料及来往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订立和裁定争议的依据。对这些文件个别条款要约的理解存在歧义、偏差、含糊、疏漏等情形时,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理解确认为准。
34.3 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人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37.6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 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方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
34.4 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37.7 投标人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书中未有明确列述、投标方案设计遗漏失误、市场剧变因素、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等合同需要增加的内容,视为完成本项目合同的必要条件,且费用已完全考虑到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而非属于赠品、回扣或者属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4.5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7.8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4.6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 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37.9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7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37.10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7.11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公开招标文件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4.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37.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须 经采购代理机构鉴证。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4.2 37.2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7.3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7.4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和有关部门备案。
37.5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相关澄清材料及来往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订立和裁定争议的依据。对这些文件个别条款要约的理解存在歧义、偏差、含糊、疏漏等情形时,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理解确认为准。
34.3 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人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37.6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方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
34.4 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37.7 投标人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书中未有明确列述、投标方案设计遗漏失误、市场剧变因素、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等合同需要增加的内容,视为完成本项目合同的必要条件,且费用已完全考虑到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而非属于赠品、回扣或者属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4.5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7.8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4.6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 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37.9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7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37.10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7.11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公开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