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样本条款

合资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标的公司收购合资公司后,针对 74 家合资公司进行了吸收合并,对已经公 告吸收合并的 73 家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原股东签署了合资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资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由于合资公司因吸收合并已进入到清算程序,其全部人员、业务均已由分公司承继,双方同意,《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计算主体,由合资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其中:2017 年实际扣非净利润的确定方式变更为:2017 年原标的公司实际扣非净利润+2017 年分公司实际扣非净利润;2018 年、2019 年实际扣非净利润确定方式分别变更为:分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实际扣非净利润。 (2) 为准确核算分公司所实际实现利润情况,避免因法定总分机构分摊缴纳所得税对分公司税后净利润核算的影响,双方确认,在能够实现分公司所得税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 6、15、18 条规定分摊缴纳及分别适用差别税率的前提下,分公司实际扣非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分公司实际扣非税前利润×(1-12.5%)。 其中,分公司实际扣非税前利润指:分公司盈利补偿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且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的净利润。 此外,如分公司为总公司的业务提供了业务开拓及服务支持,并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则由此在总公司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增值税等必要的税费后,应计入分公司实际扣非税前利润。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分公司所得税缴纳未能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 6、15、18 条规定分摊缴纳及分别适用差别税率,则分公司实际扣非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分公司实际扣非税前利润×(1-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合资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合资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与 19 家合资公司原股东取消了《合资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中的超额奖励,主要条款如下: (1) 合资公司 2017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高于 2017 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 (2) 合资公司 2018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高于 2018 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 (3) 合资公司 2019 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高于 2019 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超额部分均为快马财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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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旅游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教育部 国学经典必读--大学·中 庸·论语【年教育部】(注音)# 85 20 中州古籍 出版社 马敏/11 2020/05/01 H.语言,文字 453 9787534849237 【教育部】国学经典诵读:古诗选(注 音版) 101 25 中州古籍 出版社 李永平/15.25 2017/02/01 H.语言,文字

  • 契約變更 一、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履約標的、履約期限或其他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

  • 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 仲 裁 合 意 書 工事名 工事場所 令和 年 月 日に締結した上記建設工事の請負契約に関する紛争については、発注者及び受注者は、建設業法に規定する下記の建設工事紛争審査会の仲裁に付し、その仲裁判断に服する。 管轄審査会名 建設工事紛争審査会 [管轄審査会名が記入されていない場合は建設業法第二十五条の九第一項又は第二項に定める建設工事紛争審査会を管轄審査会とする。] 令和 年 月 日 発注者 印 受注者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