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解密.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上传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修改,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响应文件解密. 17.1 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时间止后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电子CA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
17.2 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无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形需请示财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解密。
17.3 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法定谈判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
响应文件解密. 磋商响应截止后,由集中采购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CA 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操作时长以平台倒计时时间 (30分钟)为准。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将其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参加磋商。
响应文件解密.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 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 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对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解密时间为 30 分钟,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 5 分钟内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可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无效。
响应文件解密.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2023年12月22日上午09:30前)供应商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12月22日上午09:30前)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将导致响应无效或失败。
响应文件解密.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
响应文件解密. 供应商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时起 30 分钟内(系统自动计算)自行在线解密首次响应文件,未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自动放弃谈判资格。(遇到系统等非预见性问题除外)
响应文件解密. 磋商响应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 30 分钟)为准。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集中采购机构解除电子采购 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CA 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 30 分钟)为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标处理。
响应文件解密. 12.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规定家数的,不进行解密,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12.2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达到规定家数的,电子平台自动提取已按规定提交的响应文件,提示供应商按时在线解密。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其撤销响应文件;部分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其他响应文件的解密可以继续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规定家数的,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不进行评审。
12.3 出现上述采购活动终止情况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响应文件解密. 22.1 采购人将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和地点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由代理机构主持,供应商无须到现场。
22.2 谈判响应截止时间,由代理机构开通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及开启“文字互动”等功能;供应商、代理机构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解密后供应商选择功能栏“开标记录”按钮可查看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如有的话)和谈判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2.2.1 电子谈判文件的解密: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电子谈判文件采用双重加密。解密需分标段进行两次解密。
22.2.1.1 供应商解密:供应商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进行远程解密。
22.2.1.2 集中采购机构解密:集中采购机构按电子响应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先后顺序,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进行再次解密。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或因供应商原因解密失败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2.3 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项目谈判活动终止。(如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情形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22.4 响应文件解密过程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记录。
22.5 供应商对解密过程和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2.6 响应文件解密活动结束时,供应商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进行电子签章。供应商未签章的,视同认可解密结果。
23.1 采购人将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1.1 采购人将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1.2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3.2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23.3 谈判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23.3.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 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3.3.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23.3.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4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23.5 采购人不得担任谈判小组组长。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4.1 资格审查:谈判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