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情形. 一、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完成簽署後, 金管會已於 98 年 11 月 16 日與陸方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監理機構分別簽署兩岸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及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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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一、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完成簽署後, 金管會已於 日完成簽署後,金管 會已於 98 年 11 月 16 日與陸方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監理機構分別簽署兩岸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及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日與陸方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監理機構分別簽署兩岸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及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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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一、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完成簽署後, 金管會已於 日完成簽署後,金管會已於 98 年 11 月 16 日與陸方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監理機構分別簽署兩岸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及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備查後,於 99 年 1 月 16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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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一、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完成簽署後, 金管會已於 日完成簽署後,金管會已於 98 年 11 月 16 日與陸方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監理機構分別簽署兩岸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及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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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一、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完成簽署後, 金管會已於 日完成簽署後,金管 會已於 98 年 11 月 16 日與陸方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監理機構分別簽署兩岸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及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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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一、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一、 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完成簽署後, 金管會已於 日完成 簽署後,金管會已於 98 年 11 月 16 日與陸方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監理機構分別簽署兩岸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及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備查後, 於 99 年 1 月 16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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