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样本条款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4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本公司根据第 5 条的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4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本公司根据第 5 条的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 5 自被保险人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之日起 30 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 险人因发生疾病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见附录名词释义)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 名词释义),或在等待期届满后因首次发生的疾病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接受门诊急诊(见附录 名词释义)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门诊急诊部接受治疗所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见附录 名词释 义),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以及约定的每日给付限额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需按公费医疗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区分,并在相应的保险计划中进行投保。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门诊急疹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 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给付上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 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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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交易对方声明 2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3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約款の変更 第2条 当社は、この約款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には、料金その他の提供条件は、変更後の約款によります。

  •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 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应收账款 应收款项为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本基金将对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原有条款收回款项时,根据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