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增加了以下监督事项: 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 本系列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1)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2)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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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增加了以下监督事项: 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 本系列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1)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2)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4)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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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增加了以下监督事项: 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 本系列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1)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2)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4)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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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增加了以下监督事项: 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 本系列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1)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2)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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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增加了以下监督事项: 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 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 本系列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1)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2)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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