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收益公告、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等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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