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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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销售基金份额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持续销售服务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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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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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发售基金份额;
(4) 销售基金份额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审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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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销售基金份额、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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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销售基金份额、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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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资金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3. 发售基金份额;
(4) 销售基金份额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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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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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资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发售基金份额;
(4) 销售基金份额、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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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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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资金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3. 发售基金份额;
(4) 销售基金份额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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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资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发售基金份额;
(4) 销售基金份额、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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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并获取认购(申购)费;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选择和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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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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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或仲裁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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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在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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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资金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3. 发售基金份额;
(4) 销售基金份额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6.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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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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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基金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销售基金份额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在基金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基金同以及依据基金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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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即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基础设施项目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行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所享有的权利、通过委派人员或指定专人等方式实现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和基础设施项目的治理;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资产评估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委托运营管理机构承担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发生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18) 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将相关资产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19) 决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新增对外借款;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及调整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本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 140%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20) 决定金额低于基金净资产 20%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21) 在发生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22) 决定专项计划涉及的如下事宜:
1) 决定提前终止或者延长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但专项计划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
2) 对是否启动专项计划处分进行审议;
3) 对专项计划处分方案和/或拍卖方案进行审议;
4) 对专项计划清算方案进行审议;
5) 发生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解任事件或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解任事件,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或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提出辞任,需要更换前述机构;
6) 对是否实施临时分配进行审议;
(23) 决定项目公司涉及的如下事宜:
1) 项目公司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借款及融资事项;
3)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股权质押、资产抵押、收费权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事项;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
5)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 委派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薪酬和奖惩,对执行董事履职进行评价;
7) 委派和更换公司监事,决定监事的薪酬和奖惩,对监事履职进行评价;
8) 决定委派、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9) 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10)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1)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2)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13)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14)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进行的项目公司与其母公司或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24) 调整运营管理机构的报酬标准;
(25) 决定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相关事宜;
(26) 审议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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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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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资金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3. 发售基金份额;
(4) 销售基金份额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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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资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发售基金份额;
(4) 销售基金份额、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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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1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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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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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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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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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销售基金份额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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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资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发售基金份额;
(4) 销售基金份额、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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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包括目标基础设施资 产支持证券在内的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具体包括:
(1) 依法募集资金作为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决定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扩募、延长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决定修改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文件重要内容等;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通过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等。
13、 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基金的利益行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未明确行使主体的权利,包括决定金额占基金资产净资产 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事项(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决定金额未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 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决定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决定调整运营管理机构报酬标准(具体按照运营管理协议实施)等(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外部服务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委托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基础设施日常运营维护、档案归集管理等;
18、 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派员负责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19、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1) 运营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2) 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运营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 职。
2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等的业务规则;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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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集资金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发售基金份额;
(4) 销售基金份额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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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销售基金份额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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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