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投资基金资产; ii. 经内部审阅并咨询受托人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任何投资的价值或允许对该等投资使用另一种估值方法; iii. 在信托契约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并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可宣布暂停确定本基金或其任何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发行、转换及/或赎回份额; i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如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v.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并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履行基金份额赎回要求;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及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及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决议的批准(如需要),就该等份额收取任何其他的费用或更改费用水平;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viii.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及/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批准后(如需要),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有权在发出所需的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信托契约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基金份额交易的所有条款; ix.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并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后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托人发出所需的通知后,有权在信托契约约定的限额内变更管理费水平; xi.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管理费及其他根据信 托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x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适用法律法规就本基金的资产与关联人士进行交易; xiii. 在受托人委任合资格的公司继任且该公司签订相关契约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可无理地拒绝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xiv.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及信托契约允许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v. 基金管理人可在发生在信托契约所述的情况下及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发出书面通知解任受托人; xvi. 基金管理人可在发生在信托契约所述的情况下及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一般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并以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置备或安排置备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编制本基金的账目和报告;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香港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基金信托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iv. 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事先批准)应为本基金聘请审计师; v. 暂停确定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确定本基金或本基金任何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发行,转换及/或赎回份额的任何期间内,基金管理人不应配售或发行或出售该类别基金份额并应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及立 即公布有关通知(并且在暂停交易期间,至少每个月公布有关通知一次); vi.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 vii.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确保受托人就保管基金财产而言,具备履行其职责及职能以及履行其责任的适当资格; viii. 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证明其委任或就本基金聘任的代表及代理人具有足够的知识,专业水平和经验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 ix. 在本基金被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受托人(而受托人有权酌情拒绝此类指示)出售本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x.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向有关监管机构(包括香港证监会)提交及披露有关本基金的备案及资料; xi.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任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应将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就本基金提供的服务的资料视为保密信息,除在信托契约允许的情况下,事先未经书面许可或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xii.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其认为合理的行动遵守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的“重要通则部分”及《单位信托守则》(包括遵守任何适用的香港证监会授予本基金的宽免),包括但不限于在修订基金说明书或信托契约的情况下应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和决策重要运营管理事项; 2、 基金管理人有权查阅运营管理机构与物业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相关的全部合同文件、财务凭证、账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3、 基金管理人有权定期(月度或季度)对物业资产的经营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并有权对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管理服务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巡查物业资产,但需提前告知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及检查权利,并在基金管理人就运营管理服务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时予以积极响应,并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整改、改进或者完善; 4、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5、 在发生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解聘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运营管理服务协 议约定的方式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6、 基金管理人应当促使项目公司按照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 7、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运营管理机构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并应当派员负责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 8、 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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