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保证和承诺. 4.1 出质人、戴迪、戴皓、靳宇分别及共同向万驰科技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其有全权订立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其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的权力,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本协议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质押股权是可以依法出质和转让的,且出质人为质押股权的合法持有人,亦为目标公司的在册股东,有权将质押股权质押给万驰科技;万驰科技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3) 目标公司是一家按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并通过历年年检。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 万元;目标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已缴清。
(4) 其签署、递交以及履行本协议;
(i) 不会与下列文件相冲突,或违反其规定,或在收到有关通知后或随时间的推移而违反下列文件;
(A) 中金福及云水月的营业执照、章程、许可、政府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与其成立有关的协议或任何其他的纲领性文件,
(B) 任何其受约束的其他法律规定,(C)中金福、云水月、戴迪、戴皓、靳宇作为当事方的或其受约束或其资产受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
(ii) 除本协议所约定的关于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外,不会导致中金福、云水月、戴迪、戴皓、靳宇资产产生任何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或使得任何第三方有权对其资产设置任何抵押或权利负担;
(iii) 不会导致中金福、云水月、戴迪、戴皓、靳宇作为当事方或其受约束或其资产受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条款的终止或修改,或导致任何其他第三方有权终止或修改该等文件条款;
(iv) 不会导致任何对其适用的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登记等的中止、吊销、损害、没收或到期后无法续期。
(5) 除结构性合约另有约定外,质押股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优先权、法定抵押权、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托管、租赁权、期权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以下合称“权利负担”),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构成对质押股权的第一顺序的担保权益。
(6) 除非万驰科技事先书面同意,中金福、云水月、戴迪、戴皓、靳宇不得:
(a) 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出质人的所有拟转让质押股权的行为无效。出质人转让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应首先用于提前向质权人清偿担保债务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b) 不得在质押股权上再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新的质押或其他任何担保权益,任何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而就质押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设立的质押或其他任何担保权益均为无效。除《独家购买权协议》项下质权人对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外,目标公司的股权上没有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人的权益及其他任何限制;未经质权人同意,目标公司的股权上不会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第三人的权益及其他任何限制。
(7) 在任何法院或仲裁庭均没有针对出质人、或其财产、或质押股权的未决的或就出质人所知有威胁的诉讼、法律程序或请求,同时在任何政府机构或行政机关亦没有任何针对出质人、或其财产、或质押股权的未决的或就出质人所知有威胁的诉讼、法律程序或请求,将对出质人的经济状况或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和担保责任的能力有重大的或不利的影响。
(8) 未经万驰科技事先书面同意,其不得做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或危害本协议项下质押有效性的行为。如果质押股权有任何明显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万驰科技,并根据质权人的合理要求,提供令质权人满意的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上述事件或降低其不良影响。若发生上述减值情形,质权人可以随时代理出质人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股权,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务或者向质权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由此所发生之任何费用全部由质权人承担)。此外,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该提供其他的财产作为担保。中金福、云水月、戴迪、戴皓、靳宇进一步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目标公司的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维持目标公司各项业务许可和资质的持续有效性。
(9) 遵守并执行所有有关权利质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收到有关主管机关就质权发出或制定的通知、指令或建议时,于五日内向万驰科技出示上述通知、指令或建议,同时遵守上述通知、指令或建议,或按照万驰科技的合理要求或经万驰科技同意就上述事宜提出反对意见和陈述。
(10) 在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出质人方可受让其他出质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或认缴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而出质人受让的股权或认缴的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亦属于质押股权。在出质人受让股权或对目标公司完成增资后,出质人及目标公司应负责将变更的股权质押记载于目标公司股东名称,并向相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11) 将任何可能导致万驰科技对股权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产生影响的事件或收到的通知,以及对中金福、云水月、戴迪、戴皓、靳宇改变本协议所设定的任何保证、义务、或任何可能产生影响的事件或收到的通知及时通知万驰科技,并根据质权人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质权人对质押股权的质押权益。
(12) 如果万驰科技按本协议的约定处置质押股权时需要相关证明、许可和授权等法律文件,其应无条件提供或确保获得上述文件,并给予各种便利;中金福、云水月、戴迪、戴皓、靳宇保证一旦质押股权转移为万驰科技或其指定受益人所有时,中金福、云水月、戴迪、戴皓、靳宇和/或目标公司将无条件履行一切法律所要求的手续使万驰科技或其指定受益人合法有效地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等。
(13) 向万驰科技承诺,为了万驰科技的利益,中金福、云水月、戴迪、戴皓、靳宇将遵守、履行所有的保证、承诺、协议、陈述及条件。如中金福、云水月、戴迪、戴皓、靳宇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保证、承诺、协议、陈述及条件,中金福、云水月、戴迪、戴皓、靳宇应赔偿万驰科技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4) 戴迪、戴皓、靳宇、中金福、云水月向万驰科技保证,其已经做出所促使其终极股东及董事做出(如适用)一切妥善安排并签署...
声明、保证和承诺. 1、 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在甲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丙方、丁方(如有)个人或企业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贷业务申请与后续管理。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同意并授权乙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甲方、丙方、丁方(如有)个人或企业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 甲方和丙方、丁方(如有)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甲方和丙方、丁方(如有)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甲方和丙方执行。
3、 乙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丙方和丁方为受送达人。
4、 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五条所列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丙方和丁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丙方和丁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5、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6、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7、 甲方及丙方、丁方(如有)承诺和确认: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五条所列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更的,其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诉讼、仲裁阶段中,其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其他本合同当事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送达人按照甲方、丙方、丁方(如有)变更前的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有效送达甲方、丙方、丁方(如有)。
8、 甲方及丙方、丁方(如有)应如实准确填写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因甲方、丙方提供的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甲方、丙方、丁方(如有)承担。
9、 本条关于送达之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于协议签署日至协议生效日,
1. 甲方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
(1) 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
(2) 其已经签署的任何重要协议或法律文件;或
(3) 任何中国法律,对甲方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2. 甲方已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对尚未获得而对本协议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授权、许可及批准,将采取一切合法可行的方式予以取得。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3. 甲方应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向乙方发行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手续。
4. 本协议经甲方签署后对其是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
5. 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被充分授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
6. 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协议签署日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协议生效日时仍保持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故意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形。 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于协议签署日至协议生效日,
1. 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
(1) 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乙方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
(2) 其已经签署的任何重要协议或法律文件;或
(3) 任何中国法律,对乙方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2. 乙方已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对尚未获得而对本协议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授权、许可及批准,将采取一切合法可行的方式予以取得。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3. 本协议经乙方签署后对其是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
4. 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被充分授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
5. 乙方保证并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和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履行认购义务并按时足额缴付认购款项。
6. 乙方保证并承诺,其认购款项为其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及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甲方及其关联方(乙方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甲方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7. 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协议签署日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协议生效日时仍保持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故意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形。
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承诺仅将技术保密信息用于完成本项目之目的;不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不将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载体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声明、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中各方声明、保证和承诺在作出时均是真实和准确的,并且截止至交割日应是真实和准确的,具有如同在交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本协议所规定的应由各方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应均已得到履行。
声明、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中公司的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且截止至支付日也均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支付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本协议所含的应由公司于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
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乙、丙三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 甲、乙、丙三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内部授权、批准及认可;
2、 甲、乙、丙三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 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他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声明、保证和承诺. 1、 甲、丙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甲、丙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甲、丙方执行。甲方、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署和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2、 甲、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甲、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乙方事前书面同意,其不会做出任何行为(包括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不应作为而作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
声明、保证和承诺. 双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3.1 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除本协议明确的情形外,已获得本次股份转让所要求的企业内、外部相关决策机构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3.2 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没有在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未履行的股东责任。在本协议生效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目前股份不会发生设定担保、限定和约定,不会存在司法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等情况;
3.3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双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