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存續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 ○○日止,計○○年○ ○月○○日,期限屆滿 後,契約即失其效力。 酌修文字。
契約存續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月 日,期限屆滿後,契約即失其效力。
契約存續期間. 契約應載明提供契約存續期間,供當事人知悉應提供服務或協助之明確期間(例如以特定之年、月、日約定契約之起訖,或以簽約日、首演日等特定情事約定契約之起訖,或其他足以特定契約存續期間之約定方式)。
契約存續期間. 本契約存續期間為自訂約之日起至立約人履行或清償有關本契約立約人應履行之一切義務或應付一切款項之日止,於存續期間,立約人得於委任保證限額內一次或分次或循環委任 貴行辦理前條保證事項。凡於存續期間, 貴行依立約人申請所簽發之保證書類均有效力,縱 貴行墊款日期在上揭期限之後,立約人仍負完全清償責任。
契約存續期間. 自110年04月19日至112年04月07日止,依本案「每周排班時間 (附件1)」排班。乙方得於合約期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續約之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雙方應就合約內容做必要之檢討,同意修訂後辦理續約1次(2年)事宜。乙方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續約,或雙方續約協議未果時,本院得另行招商。 甲乙雙方若有一方擬不續約時,應於契約屆滿前3個月通知對方;一方若需修改或變更契約內容,亦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另繕新約。 本契約於期間屆滿時當然消滅,乙方如仍繼續佔用,不得主張民法451條規定之適用。
契約存續期間. ( 一) 契約應載明經紀契約存續期間,供當事人明確知悉經紀服務之期間。當事人得參照下列方式約定之:
1. 載明契約起、迄之年/月/日。
2. 約定自簽約日起算一定期間。
3. 其他足以特定契約存續期間之約定方式。
( 二) 當事人應約明契約是否具有自動續約之效力:
1. 如當事人認為有需要,得約定「自動續約條款」、於契約屆滿後自動續約一期。但應載明如其中一方不願續約時,應提前通知之期間、以及通知方式(例如:應於契約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2. 如不約定「自動續約條款」,則應載明契約於屆滿後即告終
契約存續期間. 一、 乙方應於109 年7 月1 日起至112 年6 月30 日止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若 未能於109 年7 月1 日前決標則自簽約日次日起至112 年6 月30 日止)。
契約存續期間. 本契約及其附件,自簽訂之日起算,至全部工程完竣驗收保固期滿之日止,為存續期間。
契約存續期間. 一、 本契約存續期間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日前通知他方再續約外,期滿契約將自動失效,有繳費及通知續約者再續約一期,其後亦同。
契約存續期間. ( 一) 契約應載明經紀契約存續期間,供當事人明確知悉經紀服務之期間。當事人得參照下列方式約定之:
1. 載明契約起、迄之年/月/日。
2. 約定自簽約日起算一定期間。
3. 其他足以特定契約存續期間之約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