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存續期間 样本条款

契約存續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 ○○日止,計○○年○ ○月○○日。 二、
契約存續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月 日,期限屆滿後,契約即失其效力。
契約存續期間. ( 一) 契約應載明經紀契約存續期間,供當事人明確知悉經紀服務之期間。當事人得參照下列方式約定之:
契約存續期間. 契約應載明提供契約存續期間,供當事人知悉應提供服務或協助之明確期間(例如以特定之年、月、日約定契約之起訖,或以簽約日、首演日等特定情事約定契約之起訖,或其他足以特定契約存續期間之約定方式)。
契約存續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 ○○日止,計○○年○ ○月○○日,期間屆滿後,契約即失其效力。 本點未修正。
契約存續期間. 本契約存續期間為自訂約之日起至立約人履行或清償有關本契約立約人應履行之一切義務或應付一切款項之日止,於存續期間,立約人得於委任保證限額內一次或分次或循環委任 貴行辦理前條保證事項。凡於存續期間, 貴行依立約人申請所簽發之保證書類均有效力,縱 貴行墊款日期在上揭期限之後,立約人仍負完全清償責任。
契約存續期間. 一、乙方應於109 年7 月1 日起至112 年6 月30 日止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若 未能於109 年7 月1 日前決標則自簽約日次日起至112 年6 月30 日止)。
契約存續期間. 自110年04月19日至112年04月07日止,依本案「每周排班時間 (附件1)」排班。乙方得於合約期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續約之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雙方應就合約內容做必要之檢討,同意修訂後辦理續約1次(2年)事宜。乙方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續約,或雙方續約協議未果時,本院得另行招商。 甲乙雙方若有一方擬不續約時,應於契約屆滿前3個月通知對方;一方若需修改或變更契約內容,亦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另繕新約。 本契約於期間屆滿時當然消滅,乙方如仍繼續佔用,不得主張民法451條規定之適用。
契約存續期間. 本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期間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租期屆滿前經評鑑優良者,得續約2年,共計5年。 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乙方不得主張不定期租賃,或要求任何賠償。租期屆滿,除有本約第十二條情形外,同條件乙方有優先承租權。乙方如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1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另行與甲方訂定租賃契約,並由甲方另訂租金,未於前開期限前提出續租申請者,經通知仍未提出時,視同無意續租,房地由甲方收回,乙方未經辦妥續約申請仍為繼續使用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有其他主張。 乙方應於本契約消滅(包含契約原定期間屆滿及契約提前終止等)時停止營業,並於本契約消滅之翌日起 15日內將本場地清理乾淨,設備及裝潢復原交還甲方,但乙方自費之裝潢不得任意拆除或破壞,如乙方逾期或未配合甲方進行點交,遺留物品均視為廢棄物,交由甲方全權處置,拆除運棄費用由履約保證金內扣抵,乙方不得要求賠償或提出異議。
契約存續期間. (一)本契約為定期租賃契約,期間自本契約簽訂日起為期 3 年,租期屆滿一個月前,乙方得提出續約 3 年之申請,並 以兩次為限,但仍需提送未來 3 年期之企畫書經機關審查通過後取得經營權。本契約文件所載日期,除另有約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