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契約終止 Clause in Contracts

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三) 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 (四) 未依規定代償墊付補助費用。 (五) 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 (六)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八)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九)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十) 未依規定使用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者。 (十一) 經個案投訴乙方不當之行為,另,含陳情投訴三次(含)以上者,經查證屬實且嚴重影響民眾之權益者。 (十二)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服務。四、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五、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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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二)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三) 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三)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 (四) 未依規定代償墊付補助費用四)未依甲方審核通過之租賃服務營運計畫書提供服務。 (五) 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五)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 (六)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六)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七)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八)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八)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九)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九)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十) 未依規定使用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者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十一) 經個案投訴乙方不當之行為,另,含陳情投訴三次(含)以上者,經查證屬實且嚴重影響民眾之權益者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者,由甲方協助轉介,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十二)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服務。四、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五、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四、乙方有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長照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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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向個案收取服務契約約定以外之費用。 (三) 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四) 未依規定代償墊付補助費用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五) 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六)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違反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 (八)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九)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未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提供符合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到宅沐浴車服務,時間長達三個月以上。 (十) 未依規定使用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者違反前條第一款各目之規定受違約記點,自第一次違約記點之日起算一年內累計達四點或連續三年每年都有違約記點紀錄(十一) 經個案投訴乙方不當之行為,另,含陳情投訴三次(含)以上者,經查證屬實且嚴重影響民眾之權益者二、前款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十二)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或安置,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或安置者,由甲方協助轉介或安置,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三、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服務。四、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四、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長照服務五、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五、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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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二)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三) 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三)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 (四) 未依規定代償墊付補助費用四)未依甲方審核通過之租賃服務營運計畫書提供服務。 (五) 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五)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 (六)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六)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七)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八)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八)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九)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九)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十) 未依規定使用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者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十一) 經個案投訴乙方不當之行為,另,含陳情投訴三次(含)以上者,經查證屬實且嚴重影響民眾之權益者。 (十二)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服務。四、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五、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並將全部個 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者,由甲方協助轉介,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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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二)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 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三) 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三)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 (四) 未依規定代償墊付補助費用四)未依甲方審核通過之租賃服務營運計畫書提供服務。 (五) 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五)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 (六)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六)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七)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八)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八)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九)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九)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十) 未依規定使用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者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十一) 經個案投訴乙方不當之行為,另,含陳情投訴三次(含)以上者,經查證屬實且嚴重影響民眾之權益者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並將全部個案 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者,由甲方協助轉介,乙方應予配合;不予 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十二)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四、乙方有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長照服 務三、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服務。四、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五、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五、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六、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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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二)向個案收取服務契約約定以外之費用。 (三) 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三)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四) 未依規定代償墊付補助費用四)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五) 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五)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六)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六)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七)違反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 (八)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八)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或安置,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或安置者,由甲方協助轉介或安置,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 四、乙方有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長照服務。 五、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一)歇業或遷移。 (九)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二)受停業處分。 (十) 未依規定使用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者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十一) 經個案投訴乙方不當之行為,另,含陳情投訴三次(含)以上者,經查證屬實且嚴重影響民眾之權益者。 (十二)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服務。四、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五、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四)虛報、浮報服務費用,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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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二)向個案收取服務契約約定以外之費用。 (三) 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三)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四) 未依規定代償墊付補助費用四)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五) 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五)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六)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六)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七)違反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 (八)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八)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九)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十) 未依規定使用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者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或安置,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或安置者,由甲方協助轉介或安置,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十一) 經個案投訴乙方不當之行為,另,含陳情投訴三次(含)以上者,經查證屬實且嚴重影響民眾之權益者四、乙方有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長照服務(十二)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五、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三、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服務。四、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五、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六、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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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三) 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 (四) 未依規定代償墊付補助費用。 (五) 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 (六)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八)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九)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十) 未依規定使用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者。 (十一) 經個案投訴乙方不當之行為,另,含陳情投訴三次(含)以上者,經查證屬實且嚴重影響民眾之權益者。 (( 十二)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服務。四、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五、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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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二)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三) 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三)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 (四) 未依規定代償墊付補助費用四)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 (五) 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五)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六)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六)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七)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八)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八)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九)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十) 未依規定使用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者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者,由甲方協助轉介,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十一) 經個案投訴乙方不當之行為,另,含陳情投訴三次(含)以上者,經查證屬實且嚴重影響民眾之權益者四、乙方有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輔具服務(十二)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五、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三、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服務。四、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五、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六、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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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 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二)向個案收取服務契約約定以外之費用。 (三) 對於甲方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三)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四) 未依規定代償墊付補助費用四)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五) 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五)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六)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六)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七)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七)違反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 (八)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八)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九) 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十) 未依規定使用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者。 (十一) 經個案投訴乙方不當之行為,另,含陳情投訴三次(含)以上者,經查證屬實且嚴重影響民眾之權益者。 (十二) 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有第一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簽約提供服務。四、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五、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 密義務。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或安置,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或安置者,由甲方協助轉介或安置,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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