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終止之效力 样本条款

契約終止之效力.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於終止之範圍內,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之權利及義務一律終止。但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乙方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經營資產之移轉,契約終止之效力如下:
契約終止之效力. 20.4.1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於終止之範圍內,發生下列效力: 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之權利及義務一律終止。但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受影響。 2. 契約終止部分附屬事業之經營權利併同終止。 20.4.2 雙方合意終止之效力 雙方就有關資產之移轉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應另行議定之。 20.4.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得押提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基於本契約甲方有權向乙方請求支付之費用。 2. 雙方應依本契約第 16 章規定辦理資產之移轉。 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終止契約,而有委託第三人鑑價之必要時,應由乙方應負擔相關費用。 4. 除前項甲方不予收買並要求乙方移除資產之情形外,雙方應依本契約第 16 章規定辦理資產之移轉。 20.4.4 因政府政策變更,乙方繼續執行反不符公共利益時,甲方終止本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於扣除乙方依本契約應付之違約金或其他債務後,應返還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契約終止之效力. 20.4.1 本契約終止時,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之權利及義務一律終止。但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受影響。 20.4.2 本契約終止時,除甲方同意無須終止或塗銷地上權外,乙方依本契約取得之地上權一律終止,乙方應塗銷地上權登記,並返還土地予甲方。 20.4.3 本契約之下列條款於契約屆滿或終止後仍具效力:
契約終止之效力. 16.4.1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於終止之範圍內,發生下列效力: 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之權利及義務一律終止。但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受影響。 2. 本契約終止時,附屬事業之經營權利併同終止。 3. 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11 章約定辦理資產返還。 16.4.2 雙方合意終止之效力 本契約如依第 16.2.1 條合意終止者,終止後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另行議定之。
契約終止之效力. 12.3.1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效力 1.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時,應就有關資產之返還、移轉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一併達成合意,該合意終止始生效力。 2. 除雙方另有合意外,乙方應補足至合意終止契約日止,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應投資金額之差額。 3. 除雙方另有合意外,乙方應繳交合意終止契約日起至甲方完成重新招商日止,甲方損害填補之違約金(營業稅另計)。 4. 乙方於繳交各項違約金及投資金額差額後,雙方簽訂合意終止契約協議書,本契約之終止始生效力;在合意終止生效前,乙方仍應繼續繳交權利金並履行本契約。 12.3.2 可歸責於乙方經甲方終止契約之效力 1. 乙方經營不善經甲方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應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乙方並應另行繳交每月定額權利金十二倍之金額予甲方,作為終止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 (2) 乙方應補足至終止契約日止,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應投資金額之差額。 (3) 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終止契約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自終止契約日起至甲方完成重新招商日止,甲方原得依本契約收取之定額及經營權利金【以每月總營業收入1,500萬元及投資計畫書提報之經營權利金繳交百分比計算之,以下同】)(營業稅另計)。 2. 乙方擅自停止營業經甲方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應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乙方並應另行繳交每月定額權利金二十四倍之金額予甲方,作為終止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 (2) 乙方應補足至終止契約日止,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應投資金額之差額。 (3) 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終止契約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自終止契約日起至甲方完成重新招商日止,甲方原得依本契約收取之定額及經營權利金)(營業稅另計)。 12.3.3 政府基於政策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應返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2. 雙方應依第十三章之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 3. 乙方得依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履約保證金之餘額。 12.3.4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應依本契約第六章之規定,返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 2. 雙方應依第十三章之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 3. 依公平誠信原則,由雙方協議解決處理。 4. 如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互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之效力.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於終止之範圍內,發生下列效力:
契約終止之效力. 13.3.1 附屬契約亦終止 本契約終止時,雙方就本契約所簽署之設定地上權契約,及其他附屬約定亦一併終止效力。 13.3.2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效力 雙方合意終止本契約時,應就有關資產之返還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一併達成合意,該合意終止契約始生效力。 13.3.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之效力為:
契約終止之效力. 12.3.1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效力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時,應就有關資產之返還、移轉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一併達成合意,該合意終止契約始生效力。 12.3.2 可歸責於乙方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得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作為終止契約之賠償金。如該等經沒收之履約保證金不足彌補甲方因此所造成之損害時,乙方仍應負賠償責任。 2. 雙方應依第十三章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 3. 甲方得依法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12.3.3 政府基於政策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應返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2. 雙方應依第十三章之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 3. 乙方得依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履約保證金之餘額。 12.3.4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應返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2. 雙方應依第十三章之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 3. 依公平誠信原則,由雙方協議解決處理。
契約終止之效力. 15.4.1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之權利及義務一律終止。 15.4.2 雙方合意終止之效力 雙方就有關資產之移轉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應另行議定之。 15.4.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得押提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基於本契約甲方有權向乙方請求支付之費用,如有不足時,得另外再向乙方請求之。 2. 乙方同意甲方除扣除乙方已預繳之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抵扣乙方應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依本契約甲方有權向乙方請求支付之費用外,應無息返還乙方剩餘履約保證金之全部,並按比例無息退還乙方已預繳之租金。
契約終止之效力. 契約終止後之有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