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合法使用金融簽帳卡(DEBIT 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金融簽帳卡(DEBIT 卡)交易。 持卡人之金融簽帳卡(DEBIT 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金融簽帳卡(DEBIT 卡)。貴行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金融簽帳卡(DEBIT 卡)於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金融簽帳卡(DEBIT 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若違反本約定致發生損失,概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金融簽帳卡(DEBIT 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費、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可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貴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貴行金融簽帳卡(DEBIT 卡)。 持卡人不得以金融簽帳卡(DEBIT 卡)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持卡人違反本條各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持卡人於系統未連線或無法連線,或因交易之特殊性無須於簽帳單上簽名時,除持卡人業依第十四條之約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外,對因此所產生之消費款項,持卡人均應負付款相關義務責任。 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但貴行提供關於信用卡之各項活動、服務或約定,如無特別註明,則專屬信用卡持卡人,金融簽帳卡(DEBIT 卡)持卡人不適用之。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確保持卡人於銀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銀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使用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持卡人並不得使用信用卡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合法之交易。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貴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新光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新光銀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新光銀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如經發現疑似上述情事,新光銀行有權隨時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清償責任。 新光銀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本公司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使用者處理使用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使用者處理在本公司或特約機構使用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之交易。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前,應確認本服務網頁之正確網址,或透過官方軟體商店下載使用本服務APP。使用者並應當瞭解、同意遵守本公司服務網頁及APP上公告之各項服務規範。 使用者瞭解本公司將透過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本公司之通知或登入本服務APP或本公司服務網頁進行查詢。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不得違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不得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使用者購買或取得儲值卡,除押金制儲值卡外,本公司將不再擁有該儲值卡之所有權,惟本公司對前揭卡片(包含押金制儲值卡)均保留管理該卡片所載軟體及資料的權利。 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及使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不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作為不合法交易之支付工具。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台新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台新銀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台新銀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五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台新銀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持卡人處理合法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持卡人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及使用手機信用卡,不得讓與、轉介、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手機信用卡之占有轉讓或交予第三人使用。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銀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銀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持卡 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持卡人購買高變現性物品(如:手機、鐘錶、 金飾珠寶、菸酒等)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費、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法交易,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銀行得保留對持卡人消費交易授權與否之權利,並得限制或婉拒持卡人使用銀行信用卡。銀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永豐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永豐銀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簽帳金融卡而取得商品、勞務或其他利益,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