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财产的追加. 列明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五) 委托财产的提取
1. 订明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投资者提取委托财产的流程和通知方式。如聘请托管人,投资者需提前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投资者要求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投资者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各方认可的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2. 列明投资者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需提前通知的时间。
委托财产的追加. 1、 本单一计划为开放式单一计划,鉴于穿透本单一计划的底层资产全部为标准化资产,投资者可申请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2、 管理期限内,投资者申请增加委托资产,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七)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至管理人,管理人如无异议,应通知投资者及托管人。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追加委托资产的申请。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投资者应将追加委托资产及时、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资产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托管人于银行托管账户收到追加委托资产的当日与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管理人有义务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管理人将不承担由于投资者通知不及时而使其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所可能造成的投资机会丧失或未能取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潜在损失。
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委托财产的具体种类、数额见《追加委托财产确认书》(附件 6)
委托财产的追加. 1) 本计划在【开放日】可办理追加。
2) 投资者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参与申请,并抄送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到账当日将申请参与的资金或证券确认为委托财产。
3) 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4) 在存续期内,当投资者参与不利于投资运作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委托财产的追加. 1. 本计划自委托财产起始运作日至标的股票解除锁定之日封闭,自封闭期结束之后开放运作,每周开放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具体由投资者和管理人协商确定,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追加。
2. 投资者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参与申请,并抄送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到账当日将申请参与的资金或证券确认为委托财产。
3. 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4. 在存续期内,当投资者参与不利于投资运作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资产委托人发出追加委托财产的书面通知或指令内容包括不限于追加金额和资金到账日期。书面通知或指令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送至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收到追加委托财产当日在书面通知或指令盖章确认后传真至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自追加委托财产实际到账日当日开始,资产托管人接受资产管理人针对追加委托财产的有效划款指令进行划款。
委托财产的追加. 本计划存续期限内,委托人有权追加委托财产,但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资管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但应提前 3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委托财产的追加. 列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五) 委托财产的提取
1. 列明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少于 3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2. 列明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3. 列明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需提前通知的时间。
委托财产的追加. 本单一计划为不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本计划封闭期内,投资者不得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在开放期内,投资者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投资者追加委托财产时,需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发送《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 (附件三),管理人收到并同意后,需向托管人发送该通知书。投资者应将追加委托财产及时、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人于托管账户收到追加委托财产的当日进行确认。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由于资产投资者通知不及时而使其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所可能造成的投资机会丧失或未能取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潜在损失。 委托财产的追加以资金到账日前一工作日的组合份额净值为基础,当日计增所有者权益,并于追加到账当日参与计提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