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资产. 是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投资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本合同标的财产以及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包括客户合法持有的,托管人托管的现金,或在合法的证券托管登记系统中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委托资产. (一)委托资产基本情况
委托资产. 北部湾港受防城港务集团委托,经营管理其拥有的位于防城港 402 号泊位资产,负责其生产运营活动。
委托资产.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规定之各项条件下接受甲方委托,继续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乙方以中青创益公司的专用账户管理甲方委托资产。 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资产为 2002 年国家开发银行无偿划转给甲方的全部资产,中青创益公司是为了更好地整合管理上述国家开发银行划转给甲方的资产而设立的公司。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青创益公司资产总额共计约人民 币 113,349 万元(大写:壹拾壹亿三仟三佰肆拾玖万元),其中包含:现金约 5,464 万元(大写:伍仟肆佰陆拾玖万元),债权 67,838 万元(大写:陆亿柒 仟捌佰叁拾捌万元),投资 40,047 万元(大写:肆亿零肆拾柒万元)。 上述资产中,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乙方 1050 万股之股权不在委托经营范围之列。该部分股权由甲方直接负责股权管理,与甲方持有的乙方股份一并行使股东权利。
委托资产. 受托方受委托方委托,经营管理防城港务集团持有的云约江公司 55%股权,并受托经营管理云约江公司拥有的位于防城港云约江 1 号泊位资产,负责其生产运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