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合规情况如下: 2022 年 7 月 20 日,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向上海合晶出具《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的说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86404W)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 558 号,该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没有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2 年 7 月 12 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向上海晶盟出具《证明》,“兹证明 上海晶盟硅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在本区行政范围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我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2022 年 8 月 9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向郑州合晶出具《证 明》,“兹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合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2 年 7 月 15 日,扬州市施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向扬州合晶出具《证 明》,“兹有我镇境内扬州合晶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期间,没有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涉及生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未发现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 2022 年 6 月 14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向空港合晶出具《证 明》,“兹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空港合晶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今未发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2 年 10 月 16 日,郑州合晶顶层长晶废气处理设施发生火灾,火灾烧毁 1 层静电除油装置部分配件和顶层长晶废气处理设施,无人员伤亡。郑州合晶因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引发火灾事故,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消防救援支队处以罚款 2 万元整。 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郑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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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合规情况如下: (1)肖家洼煤矿超核定能力生产情况 锦兴能源目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为 800 万吨/年,报告期内, 锦兴能源存在产量超过 800 万吨/年的情形。 2021 年 10 月 25 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调整煤矿项目建设规模加快释放 先进产能相关事宜的通知》载明,“山西省肖家洼等 35 处煤矿补充纳入今冬明春重 点保供煤矿名单,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前提下,可在接到此通知后先按调整后的 规模组织应急保供生产。保供煤矿应抓紧向原核准(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建设规模,同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手续。调整建设规模煤矿应落实产能置换要求,产能置换可采取承诺方式。上述手续原则上应于 2023 年 6 月底前办理完成。”根 据该通知所附《补充纳入今冬明春重点保供煤矿名单》,锦兴能源肖家洼煤矿被列 入其中,现有建设规模为 800 万吨/年,调整后建设规模为 1,200 万吨/年。 2022 年 7 3 月 30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出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山西离柳矿区肖家洼煤矿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安全意见的复函》(矿安综函[2022]65 号),原则同意肖家洼煤矿项目规模调整。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向上海合晶出具《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的说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86404W)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 558 号,该 公司自 2019 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出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西离柳矿区肖家洼煤矿项目调整建设规模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22]466 号),同意肖家洼煤矿及配套选煤厂建设规模由 800 万吨/年调整为 1200 万吨/年。 报告期内,锦兴能源不存在因产量超出核定产能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2 年 5 月 16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五处出具《证明》 载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没有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日至本证明出具日,该公司曾因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被我单位处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兹证明,该公司已依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情形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日,该公司(含其分公司肖家洼煤矿)在生产活动中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超出核定产能生产的重大违法行为,已依法办理应当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费用的提取符合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我单位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2 年 7 5 月 12 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向上海晶盟出具《证明》,“兹证明 上海晶盟硅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9 16 日,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出 具《证明》载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在本区行政范围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我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2022 年 8 月 9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向郑州合晶出具《证 明》,“兹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合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9 日至本证明出具日,该公司曾因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被我单位处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详见附表。兹证明,该公司已依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情形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日至本证明出具日,该公司 (含其分公司肖家洼煤矿)在生产活动中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超出核定产能生产的重大违法行为,安全费用的提取符合规定,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被我单位处以行政处 罚的情况。” 2022 年 7 月 15 日,扬州市施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向扬州合晶出具《证 明》,“兹有我镇境内扬州合晶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期间,没有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涉及生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未发现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 2022 年 6 月 14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向空港合晶出具《证 明》,“兹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空港合晶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今未发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2 年 10 月 16 日,郑州合晶顶层长晶废气处理设施发生火灾,火灾烧毁 1 层静电除油装置部分配件和顶层长晶废气处理设施,无人员伤亡。郑州合晶因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引发火灾事故,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消防救援支队处以罚款 2 万元整。 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郑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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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合规情况如下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中集绿建、南通环科、中集云南未从事生产,不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事项。发行人、南通能源、嘉兴赛维、中集绿建连云港的安全生产合规情况如下: 2022 2021 年 7 月 20 日,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向上海合晶出具《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的说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86404W)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 558 号,该 公司自 2019 9 日,南通市崇川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没有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日至今,南通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 造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受到原南通市港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通港闸)安监罚[2018](监)009 号)。该公司已对上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情形之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我局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022 2021 年 7 4 月 12 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向上海晶盟出具《证明》,“兹证明 上海晶盟硅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9 15 日,南通市崇川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我局为南通中集能 源装备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管机关。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2020 年 8 月 31 日,该公司能够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1 年 1 月 15 日,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兹证明 嘉兴中集博格罐箱服务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3 月 20 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1 年 7 月 11 日,在本区行政范围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我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2022 年 8 月 9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向郑州合晶出具《证 明》,“兹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合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9 6 日,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兹证明 嘉兴中集博格罐箱服务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2 2021 年 7 月 15 日,扬州市施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向扬州合晶出具《证 明》,“兹有我镇境内扬州合晶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期间,没有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涉及生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未发现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我局为中集绿建环保新材料(连云港)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管机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能够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2 年 6 月 14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向空港合晶出具《证 明》,“兹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空港合晶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今未发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根据上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最近三年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未受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2022 年 10 月 16 日,郑州合晶顶层长晶废气处理设施发生火灾,火灾烧毁 1 层静电除油装置部分配件和顶层长晶废气处理设施,无人员伤亡。郑州合晶因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引发火灾事故,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消防救援支队处以罚款 2 万元整。 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郑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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