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維護. 租用人應管制參觀人數,以維護南港1館安全秩序及活動品質,其餘關於消防安全、警衛保全、空氣品質等項目,請詳「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第14條。
安全維護. (1) 通則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其人員生命與健康,並應防止財產、材料、補給品及設備遭受毀損或滅失,以避免本工程或工作施工中斷。在施工中發現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財產時,承包商應遵從有關單位或工程司代表之指示立刻暫停施工,於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或排除危害因素後始得繼續工作。 施工地區交通安全維護計畫,承包商應於事先提送工程司,經核可後始可動工。
(2) 安全維護要求
(A)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須採取必要措施防範發生火災、環境污染、暴動、請願、罷工、示威遊行等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件,應由承包商負責妥善處理。
(B) 本契約所含設計圖說、文件等資料,承包商及其所屬人員均不得用於本契約外之目的,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對外從事宣傳、廣播及發布消息。
(C) 承包商在執行本契約時如發現涉及不法情事,應立即向當地治安機關及工程司提出報告。
(D) 在工地之員工,應一律頭戴安全帽、穿著反光背心及配帶工作證,以確 保安全。工作證由承包商自製,並將樣本 3 份,先送有關單位備查。該
(E) 承包商在工地內之人員及車輛攜運物品,應隨時接受有關單位檢查。
(F) 承包商遇有突發事故,應即向當地治安機關及工程司與工程司代表通 報。如發生職業災害,承包商應立即進行必要之急救、搶救、調查、分 析,作成紀錄,並應於規定時限內按規定表格向工程司、工程司代表及勞工安全檢查機構提報。
(G) 工地之安全設施,應由承包商負責維護,如發生任何事故,應由承包商 負完全責任。
安全維護. (1) 通則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及人員生命與健康,並應防止財產、材料、補給品及設備遭受損壞,以避免本工程施工中斷。在施工中發現有可能危及生命財產時,承包商應遵從有關單位或工程司之指示立刻暫停施工,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或排除危害因素後始得繼續工作。 施工之交通安全設施計畫,承包商應於事先提送工程司,經核可後始可動工承包商於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因施工需要暫停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備,並應依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及格式,事先提出交通維持計畫,併同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轉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避免妨礙鄰近交通、占用道路、損害公私財物、汙染環境或妨礙民眾生活安寧。其有違反致主辦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
(2) 安全維護要求:
A.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須採取必要措施防範發生火災、環境污染、暴動請願、罷工、示威遊行等,如有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件,應由承包商負責妥善處理。
B. 承包商在履行本契約時如發現任何涉及不法情事,應立即向當地治安機關及工程司提出報告。
C. 承包商遇有突發事故,應即向當地治安機關及工程司通報。
安全維護. 若供應商從某國境外的一個地點運送產品到該國,則供應商應負責採取安全措施,以確保貨物在整個供應鍊中的安全可靠運輸,且應遵守適用法律規定的所有適用安全要求(包括工廠和裝運容器的安全)。
安全維護. 指為維護檔案安全及完整,避免檔案受損、變質、消滅、失竊等,而採行之防護及對已
安全維護. 一、 乙方請自負展覽開放期間之展品看顧,甲方如發現展品有毀損狀況,應通知乙方。
安全維護. 借用展館期間,借用單位應依本會規定聘僱並管理展場警衛,以維護展場安全秩序,如發生本館設備損壞或違反相關法律情事,概由借用單位負責,與本會無涉。
安全維護. 一、 乙方應於實驗期間前,提交緊急應變計劃予甲方確認,並完成緊急應變計劃之內部訓練。
安全維護. 乙方應就興建營運範圍及委託營運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負擔安全維護之責任,如造成旅客或任何人員之傷亡或損害,乙方均應自行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安全維護. 一、 借用單位及其水電包商必須於借用期間派員駐守於臨時辦公室內,負責處理相關事務,並留下手機號碼及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便緊急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