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样本条款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第 十七 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一)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一)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1)財務部門應於每年底配合次年度公司營業預算,預估該年度或有風險部位,呈報總經理。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一)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核准日期及依前述第一項第(四)款第 1 目、本項第(三)款第 1、2 目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一) 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 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第24條 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須經法令及主管機關之核准,交易原則以從事衍生性商品避險性交易為限。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法令,以及本公司分層負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依本處理程序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