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支配主体 样本条款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合同》的规定,中润光学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国信证券;《资管合同》规定管理人国信证券独立管理和运营中润光学员工资管计划的财产、行使集合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有权拒绝非特定投资者(即仅面向发行人的高管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资管计划等;国信证券出具书面承诺,中润光学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是管理人国信证券,非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设立中润光学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中润光学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国信证券,非发行人的高管人员及核心员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中润光学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中润光学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龙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龙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各《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8)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 9)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均其管理人中金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嘉兴悦时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商卓成。
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合肥禾嘉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张青。
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川财证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国元创新投的控股股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国元创投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中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蔡权。
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国元基金的控股股东为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芜湖江瑞的控股股东为芜湖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