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及财务报告 样本条款

审计及财务报告. ‌ 10.3.1 普通合伙人应当指定一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有限合伙的独立审计机构。 10.3.2 有限合伙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0.3.3 普通合伙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下列财务报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现金流量表; (4) 各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该会计年度的变化。 10.3.4 普通合伙人在每次聘任、解聘或替换专业人士、中介或顾问机构之时,及时书面告知有限合伙人该相关事项。
审计及财务报告. 有限合伙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时,普通合伙人应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计机构的更换事宜。
审计及财务报告. ‌ 10.3.1 有限合伙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时,普通合伙人应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计机构的更换事宜。 10.3.2 普通合伙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下列财务报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现金流量表; (4) 各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该会计年度的变化。
审计及财务报告. ‌ 11.2.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11.2.2 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1.2.3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 或其他方式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下列财务报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现金流量表。
审计及财务报告. ‌ 11.2.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信息技术基金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11.2.2 信息技术基金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信息技术基金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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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 相關費用 保 管 費 ( 年 率 ) :0.30%Xxx(已於基金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行支付。)經(管)理費(年率) :

  • 其他情况 如果发生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流动性紧张、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造成本产品持有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 フリガナ 還付金受取りのための口座 (住宅名義人の口座に限る) いずれかの□に○印 を付けてください。

  • 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 其他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 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