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样本条款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再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者,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足夠之保險費使保單帳戶餘額足以支付一個月之保單行政管理費時,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於停效後三十日內,將停效日後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第七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第十條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保險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保誠人壽按日數比例扣除至前述餘額為零,保誠人壽應於前述餘額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詳《摘要條款》)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上述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保險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保誠人壽按日數比例扣除至前述餘額為零,保誠人壽應於前述餘額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自催告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詳《摘要條款》)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上述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