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样本条款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供应商应尽早获取招标文件,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或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澄清或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供应商(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 递交澄清或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澄清或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澄清函应说明需要澄清的内容,质疑函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澄清或质疑函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供应商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供应商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 XXXX 项目澄清或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招标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上予以公布。递交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 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同时招标机构 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招标人进行技术问题交流时,可用传真、电报、Email 等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 3 天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书面质疑后,根据质疑函的具体内容及时向递交质疑函的投标人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告知、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的将应当视为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文件中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按要求递交的任何澄清将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招标人在受理书面质疑后,根据质疑函的具体内容及时向递交质疑函的供应商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告知、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的将应当视为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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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其收到的书面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澄清答复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 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