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小微企业. 供应商)是指符合《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供应商,通过投标提供该企业制造的货物,由该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小微企业. 1) 供应商与所投产品制造商或招标采购服务供应商如属小微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须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 号)及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需出具《小微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否则评标时不予承认;
2) 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全部为小微企业产品,给予 6%的价格扣除;所投产品中部分为小微企业产品,小微企业产品金额占合同金额 30%以下的不给予价格扣除,小微企业产品金额占合同金额 30%以上的给予 2%的价格扣除;招标采购服务供应商如属小微企业,给予 6%的价格扣除。需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及附件十一的格式 4: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产品明细及报价明细表,未按规定提供的不予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3)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标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4) 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标时不予承认;
5)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及以上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及以上企业;
6)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 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评审价格=报价×94%,按照评审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小微企业.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9.2.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小微企业. 是指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 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无法查询的,企业出具承诺书)。
小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精神,投标单位被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以投标文件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且所投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所生产的,对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投标价给予 6%的扣除, 即:最终比选报价=最终投标价×(1-6%);扣除后的价格为比选价。
小微企业. 本次不予价格分扣减,小微企业中标后给予其他优惠措施。
小微企业. 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国统字〔2017〕213 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 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小微企业.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