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 样本条款

小额贷款. 该块业务主要系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发行人子公司洛阳矿业有限公司持有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50.00%股权比例,为最大股东,其他股东为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五名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名系发行人委派,发行人实际控制该公司。 华泽小贷于2015 年11 月13 日取得河南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批复(豫政金〔2015〕 249 号),同年 11 月 18 日完成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号码为 91410300MA3X54T727,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3 亿元,同年 12 月 2 日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豫政金〔2015〕262 号)后正式开业。2016 年 11 月 11 日河南省金融办印发《关于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豫政金〔2016〕361 号文件),批准华泽小贷增资至 6 亿元。2019年 3 月 15 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豫政金〔2019〕57 号文件),批准华泽小贷增资至 10 亿元。目前,华泽小贷已完成增资手续,当前注册资本为 10 亿元。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9 月,小贷业务收入分别为 7,029.89万元、12,257.26 万元、15,621.53 万元和 10,997.45 万元,报告期内随着业务扩张、小贷收入显著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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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对方声明 2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3

  • 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 成果物 委託業務の履行により有体物及び無体物(以下「成果物」という。)が作成されたときは,成果物に係る乙の著作権(著作権法(昭和45年法律第48号)第21条から第28条までに規定する権利をいう。),所有権その他の権利(以下「著作権等」という。)は,甲に帰属,若しくは乙は甲に譲渡する。

  •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陈伟, 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0,000,000 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2022 年7 月6 日,陈伟与陈洪民、陈小科及科华投资签署《陈伟与陈洪民、陈小科及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陈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取得陈洪民、陈小科、科华投资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6,008,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00%。2022 年 7 月 29 日,上述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 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与陈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23 年 3 月 9 日公司与陈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陈伟将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科华控股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拟出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伍仟肆佰万元(小写: 354,000,000 元),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40,000,000 股(含 40,000,000 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陈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增至56,008,000股,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0%。同时陈洪民、陈小科、科华 投资同意永久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49,379,400股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陈伟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 計算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 投标有效期 7.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采用投标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保证金。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